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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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14
【字 号】郑政办[2013]3号
【施行日期】2013.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14日
  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业务整合管理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郑政〔2013〕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社会保险机构整合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2013年3月31日前,整合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局、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郑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成立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意见》执行前已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负责编制、汇总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拨付计划;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工作。
  (二)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金水区、惠济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2013年4月30前,按规定编制人数,将所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后,移交市社会保险局,成立社会保险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郑东新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分局,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按规定编制人数,根据各区工作实际,于2013年4月30日前组建社会保险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及各分局工作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因编制限额未能移交人员,由各区人民政府安排。
  (三)各县(市)、上街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2013年6月30日前,将所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完毕,整合后机构名称、规格、管理模式按照《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郑编〔2008〕36号)执行。
  (四)市审计局牵头,2013年4月20日前,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垂直上划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进行全面审计。
  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整合后各社会保险分局集中负责办理辖区内参保登记手续。2013年7月1日以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新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到注册地社会保险分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2013年6月30日以前,已经办理社会保险各险种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不再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缴费基本信息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等社会保险业务暂按原渠道办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各级经办大厅等基础条件成熟后,市社会保险局除经办社会保险特殊业务外,不再经办一般业务。已在市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就近原则到注册地社会保险分局办理一般性社会保险业务。
  三、社会保险计划编制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
  在市、区(不含上街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完全联网的基础上,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统一计划,一票征缴”。各区社会保险分局对当月办理的增、减变化手续和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录入、校正、修改和确定。市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统一编制“五险合一”征缴计划,按各区社会保险分局职责管辖向其下达本区域参保缴费单位的征缴计划。
  (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计划
  在市、区(不含上街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完全联网的基础上,参保单位及其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实行“统一计划”,由其所属的社会保险分局发放。
  (三)在市、区(不含上街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完全联网之前,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和待遇支付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继续维持现行模式。
  (四)县(市)、上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工作职责,按本文件规定和要求,编制本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和待遇支付计划。
  四、社会保险基金核算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预算和决算草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根据工作需要为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中原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二七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管城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金水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惠济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郑东新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分局等分局按险种分别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各分局不单独核算基金收、支,统一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管理。县(市)、上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本文件规定和要求,整合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逐步实现社会保险费一票征收的管理模式。
  (三)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足额到帐后,按险种缴费比例进行分配、记入各险种基金收入户,利息收入按各险种到帐比例进行分配、记入各险种基金收入户。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和基金会计制度,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四)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实施上解。已实行省级统筹的险种,按省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实施本险种基金的上解;已实行市级统筹的险种,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实施本险种基金的上解。
  (五)社会保险结存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在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前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审计后全部上划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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