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杭富文综罚字〔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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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杭富文综罚字〔2021〕9号)
湖南橘子洲头景点介绍【主题分类】公共文化与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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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案号】杭富文综罚字〔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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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3250232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32502395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4683887107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 
【处罚日期】2021.09.24 
【处罚机关类型】广播电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杭州市富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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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地域】富阳区(原富阳市) 
【处罚对象】杨彦丽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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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十大旅游景点当 事 人: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 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根桥三幢6楼7号现 住 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洪庄村杨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如下:杨某某在没有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于2021年3月7日组织章某某等51人前往江苏华西村二日游,旅游费用每人128元,合计营业收入6528,其中支付地接社、旅游包车费用等支出费用6443元,实际违法所得为85元。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如下:1.投诉受理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2.投诉人章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擅自组织章某某等51人江苏华西村二日游违法事实;3.章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章某某的身份;4.章某某提供的旅游行程中无锡桃花园珍珠馆照片3张,证明章某某在当事人组织的江苏华西村二日游过程
中,去无锡桃花园珍珠馆购物店的事实;5.杨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没有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于2021年3月6日组织章某某等51人前往江苏华西村二日游事实,及相关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情况;6.杨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某某的身份;7.章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2份,证明杨某某向投诉人章根金赔礼道歉及转账1000元人民币和章根金退款的事实;8.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经营行为责令改正的要求;9.杭州凯兴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张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居民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旅游大巴行驶证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杭州凯兴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承租了车牌号为浙A9Q180车辆,包车时间是2021年3月6日,包车线路是杭州富阳至江苏华西村二日游,乘车人数51人及租用车辆相关费用的事实。调查经过:2021年4月8日下午,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叶盛村村民章某某来到杭州市富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投诉称:杨某某以中国国旅文居街营业部名义每人128元价格,组织其及同村村民、其他人员等51人参加3月6日至3月7日“华西村二日游”,旅游行程中安排了三个购物点,有强制购物欺骗游客的行为,要求查处。经执法队员初步查询,中国国旅(浙江)有限公司文居街营业部已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杨某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游业务。 2021年4月8日,经批准
立案调查。同日,办案人员对投诉人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提取了章根金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旅游中拍摄的3张照片。4月19日,办案人员对杨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提取了杨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同日,我局依法向杨某某出具杭富文综改字〔2021〕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6月22日,办案人员对旅游大巴驾驶员张某某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提取张某某的居民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旅游大巴行驶证复印件。由于杨某某没有经营场所,现在杭州日月电器有限公司上班,已不再经营旅游社业务,未发现同样违法行为存在。本案至2021年8月27日调查终结。处罚理由和依据: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国内旅游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已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4月19日向当事人出具了杭富文综改字〔2021〕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同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之规定,结合《浙江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条第(一)项“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营业额×10%,C≤1万,F=1,对单位或个人的数额F(万元)”,为维护我区旅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2021年8月20日,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于2021年8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杭富文综罚告字〔2021〕第9号的《杭州市富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元整,并处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为维护我区旅游市场的良好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我局依照原告知内容,决定对杨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5元整,并处人民币1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富阳支行所属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出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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