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农业局关于农业局林业局机关大事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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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业局关于农业局林业局机关大事报告制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农业局
【公布日期】2014.03.06
【字 号】
【施行日期】2002.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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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林业局机关大事报告制度
  我局是主管全市农业、林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确保机关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对突发性事件、紧急灾情和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情况和问题,实行大事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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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必去景点  一、大事报告的范围
  1、突发性事件。在管辖范围内发生和出现的重大事件,如众集体上访,法练习者出现反复等情况;在工作范围内出现的事故、事件;在非工作范围内发生的与本部门有关的事故;需要报告的其它突发性情况。
  2、紧急灾情。发生在本辖区内或周边地区有可能波及我市灾情;发布全市性灾情、疫情的风灾、水灾、旱灾、火灾、禽畜疫情和涉及农业林业和农村工作有关的灾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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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行政工作。全市性工作部署,全局性大型活动,大型会议;国家司局级以上领导、省处级以上领导来汕考察联系工作;外地处级以上领导带队来汕参观考察农业林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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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我局和直属单位的被盗、泄密、车辆事故、妨碍执行公务案伤人、伤亡,安全生产单位出现事故的,以及其他需及时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大事报告的程序
  属各科室站办工作范围内或相关业务,在计划、部署、行动、上报、公布前必须大事报告,一般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办公室,后报局长或局领导会议讨论通过。汇报灾情、疫情、事故、动态必须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和告知办公室。需以局名义上报的,应报局领导或局领导会议确定后,由办公室或指定科室站办上报。
  三、大事报告责任追究
  全体同志要以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执行大事报告制度,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如发生迟报、漏报、瞒报情况,应追究该部门的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大事报告的主办部门,要积极跟踪大事报告后的结果,具体处置措施和事件演变结果,及时向局领导汇报,以取得更好报告效果。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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