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贵清与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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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山巨蟒峰事件向贵清与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黄山介绍及特点【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审结日期】2020.12.30 
pakistan【案件字号】(2020)兵行终8号 
观澜山水田园门票多少钱一张【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龙李冰黄某某 
【审理法官】吴龙李冰黄某某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向贵清;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 
【当事人】向贵清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 
【当事人-个人】向贵清 
【当事人-公司】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向贵清 
【被告】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 
【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向贵清针对被上诉人阿拉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一师政行复〔2019〕5号)中认定阿拉尔市九团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事实不服,要求被上诉人阿拉尔市人民政府责令阿拉尔市九团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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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4 23:18:01 
向贵清与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20)兵行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贵清,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阿拉尔市阿拉尔农场15连职工,住新疆阿拉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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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尔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胜利大道1号。
     负责人:李斌,该市副市长。
     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九团。
     负责人:刘光辉,该团团长。
     上诉人向贵清因与被上诉人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以下简称阿拉尔市九团)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20)兵01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向贵清系阿拉尔市九团职工,因生产、生活需要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4月28日、5月7日通过邮寄形式向阿拉尔市九团申请公开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农场场发(2008)12号文件,但阿拉尔市九团均不予签收并将邮件退回上诉人。
2019年6月21日向贵清以阿拉尔市九团拒不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为由,向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阿拉尔市九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阿拉尔市九团在接到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的复议答复书后,于2019年7月3日现场提供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农场场发(2008)12号文件复印件一份,向贵清在阿拉尔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前并未提出异议。阿拉尔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一师政行复(20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阿拉尔市九团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后经原审法院引导,阿拉尔市九团当庭给向贵清提供了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文件的原件,经核对原件与复议期间提供的复印件内容完全一致,但向贵清仍坚持阿拉尔市九团公开的原件印章不真实。大连旅游住宿推荐
     原审认为,向贵清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为本案是经复议机关复议后提起的行政诉讼,阿拉尔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中已经确认了阿拉尔市九团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而向贵清对阿拉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一师××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的内容并无异议,而是针对复议决定书中部分事实认定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阿拉尔市九团在行政复议期间也向向贵清提供了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文件的复印件,履行了法定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
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向贵清的起诉。
     上诉人向贵清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诉讼请求属于受案范围。被上诉人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审查阿拉尔市九团是否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没有对阿拉尔市九团公开的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就认定阿拉尔市九团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请求: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20)兵01行初1号行政裁定;2.判令阿拉尔市人民政府责令阿拉尔市九团公开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农场的场发[2008]12号文件;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另查明,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确认阿拉尔市九团没有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在收到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后,阿拉尔市九团于2019年7月3日向上诉人向贵清提交了应当公开的场发(2018)12号文的复印件。在原审庭审中,阿拉尔市九团当庭提交了场发(2018)12号文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了核对,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其履行行为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向贵清针对被上诉人阿拉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一师政行复〔2019〕5号)中认定阿拉尔市九团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事实不服,要求被上诉人阿拉尔市人民政府责令阿拉尔市九团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向贵清针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认定事实部分错误拒绝提供原件,针对阿拉尔市九团是否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事实,原审庭审中上诉人向贵清自认阿拉尔市九团已经向其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能,没有将公开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在庭审中责令阿拉尔市九团出示原件并交上诉人向贵清进行了当场核对。综上,上诉人向贵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应将预交诉讼费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龙
审判员 李冰
审判员 黄某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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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14 21:12: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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