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卫、自贡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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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卫、自贡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30 
【案件字号】(2021)川03民终6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邑钦吴彩霞黄观海 
【审理法官】谢邑钦吴彩霞黄观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红卫;自贡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当事人】杨红卫自贡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红卫 
【当事人-公司】自贡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斌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张琳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邓孟璐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曲长帅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向永刚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潘红帅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斌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张琳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邓孟璐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曲长帅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向永刚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潘红帅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斌张琳邓孟璐曲长帅向永刚潘红帅 
【代理律所】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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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红卫 
【被告】自贡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杨红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与陈某的通话录音,无法核实陈某的身份情况,其也未出庭接受询问,对该份录音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对于录像及证人范某的证言,结合一审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是否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评定。关于自贡青旅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闽侯天气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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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杨红卫与九寨沟景区方自行达成调解,杨红卫已获得赔偿金164093.33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自贡青旅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案涉事故发生在2019年,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定义务,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公共场所或者公共活动,应尽到善意的、合理的、必要的保障义务。本案,自贡青旅公司不是九寨沟景区的管理人,对场地无管理权,故对九寨沟景区的路面情况,自贡青旅公司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关于杨红卫提出自贡青旅公司导游未全程陪同,未对天气状况及环境向旅游者进行提醒的问题,杨红卫提交的自贡青旅
公司关于旅游路线的行程单对于哪些人不易出行、应自带御寒衣服等进行了特别说明,尽到了对旅游项目应注意事项的提醒义务。本案案涉事故的发生系因路面湿滑以及杨红卫未足够注意导致,杨红卫关于自贡青旅公司应尽对路线及环境的提醒义务,与杨红卫的损害无侵权法律关系上的因果关系。故杨红卫要求自贡青旅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红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2.9元,由杨红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2:08:49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杨红卫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1)川030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改判自贡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青旅公司)赔偿杨红卫人身损失154588.6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成都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
自贡青旅公司并未就旅游景点的天气及环境等做到警示与提醒义务,在九寨沟景区无导游陪同,故自贡青旅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承担侵权责任。自贡青旅公司在人民财产保险成都分公司投保责任险,人民财产保险成都分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杨红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杨红卫、自贡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3民终688号
     案由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解放桥社区22组簸米湾综合楼18栋1层8号。
     法定代表人:朱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孟璐,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长帅,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庐民宿排名前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
     负责人:谢川峰,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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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永刚,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帅,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杨红卫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1)川030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改判自贡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青旅公司)赔偿杨红卫人身损失154588.6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成都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自贡青旅公司并未就旅游景点的天气及环境等做到警示与提醒义务,在九寨沟景区无导游陪同,故自贡青旅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承担侵权责任。自贡青旅公司在人民财产保险成都分公司投保责任险,人民财产保险成都分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新证据情况
二审审理过程中,杨红卫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事故发生现场的手机录像以及杨红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与陈某的通话录音各1份,拟证明案涉事故发生的地点具有危险性。导游在该景区未全程陪同,事故发生时,导游不在现场,未对杨红卫进行及时的救治;2.杨红卫申请证人范某出庭作证,拟证明自贡青旅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范某陈述,导游不是在自贡跟随旅行团出发,而是在路途中上车跟团。事故发生当天,游客在九寨沟门口领取了门票后就与导游分开。当天九寨沟下了雪,路很滑。事故发生的地方是个斜坡。事故发生后,导游也是在送杨红卫去医院的路上才上的救护车。对于导游有没有提醒大家注意安全等,记不清楚了。
     对于杨红卫提交的证据,自贡青旅公司、人民财产保险成都分公司质证意见为:1.对事故发生现场的录像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也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2.通话录音系杨红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证人询问的情况,但证人应出庭作证,对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3.证人范某应在一审出庭作证,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证人对摔倒的具体地点的路面情况陈述错误,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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