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阅读: 评论:0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1.26
【字 号】宜府办发〔2020〕58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日本大阪大学世界排名【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订酒店哪个网站好
正文
国内十大旅游目的地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提升保障对象满意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我市城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下同)范围内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区廉租住房纳入公租房管理,并轨运行。
  第三条 公租房着重解决保障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管理遵循“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是公租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公租房建设规划编制、配套政策研究、房源筹集与分配计划管理、租赁补贴资金分配计划、信用体系与信息平台建设等日常工作由其所属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承担。
  市财政部门负责公租房建设、租赁补贴、运营管理及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市公安部门负责公租房保障对象人口管理,指导、督促公租房所在小区的治安、消防和智慧小区建设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区公租房申请对象和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宜昌城区各区民政部门开展公租房申请家庭和保障家庭中低保(含分散供养特困,下同)、低收入等对象认定工作;指导、监督宜昌城区各区民政部门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依法依规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五条 宜昌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应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落实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下同)
、社区居委会(含村委会,以下简称社区,下同)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加强公租房所在社区的网格员力量配备。公租房保障资格准入与退出管理、公租房实物分配(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公租房货币化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发放、信用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社区负责公租房申请受理,街办负责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街办和社区按属地原则负责公租房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突发事件、文明创建、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等相关社会事务管理,配合做好保障对象资格动态管理和公租房运营管理。
  第六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负责公租房房屋安全管理、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维护、租金收缴等运营管理工作,也可委托专业的运营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发改、教育、经信、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住房公积金、税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公租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八条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城区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
  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保尽保;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九条 实物配租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定向供应和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配计划管理,优先实物保障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定向供应配租、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
天后宫  (一)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租房,常态化受理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申请。
  (二)定向供应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重点项目中符合保障条件的特定体,由项目属地区级人民政府向市住建部门申报房源分配计划。
  (三)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的公租房,主要面向环卫、公交、教育、医疗等重点公共服务行业和开发区、产业园区重点产业中符合保障条件的青年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市住建部门申报房源分配计划。日本北海道景点
  第十条 当筹集房源充足时,市住建部门制定面向社会集中配租方案并公开发布,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实物配租。
  第十一条 同类实物配租方式中,优先保障低保、低收入家庭、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常态化受理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符合保障条件的,全部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公租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户。其中实物配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实际配租面积即为保障面积且视为已足额保障;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城镇中低收入无房家庭不低于3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建、财政部门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并适时调整。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均按建筑面积计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实施租金减免,具体条件、标准及程序由市住建部门制定并发布;其他承租人,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计租。
  第十五条 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的优惠幅度大致相当的原则,制定租赁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
  申请人从获得保障资格的当月开始计发租赁补贴,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月发放;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季度发放。

本文发布于:2023-05-15 14:13: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3/40548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保障   租房   管理   住房   配租   租赁   对象   实物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