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辅新、腾冲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阅读: 评论:0

余辅新、腾冲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英国创意艺术大学世界排名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迪拜和沙特是一个国家吗【审理法院】上海欢乐谷门票哪里买便宜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云05行终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勇李海斌杨荣刚 
【审理法官】杜勇李海斌杨荣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余辅新;腾冲市人民政府;余正章 
【当事人】余辅新腾冲市人民政府余正章 
【当事人-个人】余辅新余正章 
【当事人-公司】腾冲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杨德钦、杨久虎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赵圭云南天之泰(腾冲)律师事务所;李启美云南腾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德钦、杨久虎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赵圭云南天之泰(腾冲)律师事务所李启美云南腾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德钦、杨久虎赵圭李启美 
【代理律所】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云南天之泰(腾冲)律师事务所云南腾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余辅新;余正章 
【被告】腾冲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实质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发包方将争议土地承包给谁经营管理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成都杜甫草堂门票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实质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发包方将争议土地承包给谁经营管理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纠纷需要上诉人与发包方进行协调解决。腾冲市人民政府依据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登记的行为有登记依据,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问题,不应该撤销。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余辅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19:10:04 
余辅新、腾冲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贝加尔湖为什么有鲨鱼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云05行终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辅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钦、杨久虎,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腾冲市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3015260681B。
     住所地: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官厅小区某某。
     负责人杨艳龙,代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圭,云南天之泰(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余正章。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辅新因与被上诉人腾冲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余正章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20)云0581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29日在本院1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辅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钦、杨久虎,被上诉人腾冲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改、赵圭、原审第三人余正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余辅新及第三人余正章均系腾冲市曲石镇回街村民委员会坡头组村民。涉案地块“密树园”亦称“密松园”,原名为“火草地”,为坡头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密树园”为总的地名,有多块土地,涉案宗地为其中一块,在被告腾冲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余正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地块中的地块代码为“5305221072151501292”、地名为“密树园”,该地块东至为:余寿新,南至:埂,西至:余积新,北至:余选新,面积为1.23亩。在农村土地承包前该地块定产给余选荣(原告余辅新之父亲)户耕种管理,后于1983及1992年集体两次调整分配,最后争议地块由坡头组确定给第三人余正章户耕种管理。后因原告之父余选荣因要求解决分配宅基地问题未果,于2005年向村委会提交申请,要求解决其户与余正章户火草地(密树园)争议问题,经回街村委会调查,于2005年4月10日作出案涉地块由第三人余正章户管理耕种的调解意见书,但余选荣户未签字同意。2006年,余选荣又再次提出申请要求解决,未果。2017年农村土地重新确权登记时,余选荣户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回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维持2005年4月10日回街村委会《调解意见书》的调处意见,但余选荣户亦未签字同意。2007年年底相关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地籍调查、2018年8月15日,第三人余正章与回街社区坡头村民小组签订编号为xxx《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其中,
地块代码为“5305221072151501292”、地名为“密树园”的土地在该承包合同范围内。2018年10月15日,2019年8月20日余选荣户向曲石司法所、腾冲市司法局递交申请要求解决案涉地的确权问题,未果。2019年8月原告余辅新向腾冲市人民政府递交申请,要求进行土地权属复查,2019年8月19日经政府部门批转,交由农业局及曲石镇处理,2020年4月15日,曲石镇农经站、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做出答复,建议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另查明,2018年8月9日,回街社区坡头村民小组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坡头组集体土地1010块、606.61亩承包土地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申请书》,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提交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案涉地块“密树园”在亦在该申请颁证名册范围内。该申请经回街村民小组、曲石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章后报被告腾冲市人民政府。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经地籍调查、现场指界、公告公示、审查复核后于2018年9月9日向第三人余正章颁发滇(2018)腾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3007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涉地块“密树园”登记在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内。原告余辅新不服,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腾冲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9日向第三人余正章颁发的滇(2018)腾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3007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再查明,2020年3月,
途牛旅游
余辅新户在该土地上栽种玉米,并留下部分粪土,余正章向本院曲石法庭起诉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经审理,2020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20)云0581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余辅新、余选荣、张定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除在余正章管理使用的地名为“密树园”土地上种植的玉米及堆放的粪土;驳回余正章其他诉讼请求。余辅新、余选荣、张定先不服判决,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尚在审理中。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告腾冲市人民政府具有颁发本案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案涉地块“密树园”虽在农村土地承包前曾定产给余选荣(原告余辅新之父亲)户耕种管理,后经1983及1992年集体两次调整分配,最终由坡头组确定给第三人余正章户耕种管理。后因原告户要求的宅基地问题未得到处理,2005年原告户与第三人针对“密树园”的耕种管理问题产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于2005年4月10日回街村委会作出《调解意见书》,案涉地块“密树园”归第三人余正章户管理耕种。原告户不服该《调解意见书》,2006年余选荣又再次提出申请要求解决,未果。2017年农村土地重新确权登记时,余选荣户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回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维持2005年4月10日回街村委会《调解意见书》的调处意
见。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时,经过地块调查,由相邻指界人指界、按印后腾冲市曲石镇回街社区坡头村民小组于2018年8月15日与第三人余正章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第三人余正章合法取得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法[2015]2号)及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确权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勘测定界;(三)现场指认;(四)公示确认;(五)结果审核;(六)完善承包合同;(七)建立登记簿;(八)登记发证等程序进行。被告腾冲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向第三人滇(2018)腾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3007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故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诉请判令撤销被告腾冲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9日向第三人余正章颁发的滇(2018)腾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3007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余辅新的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3-05-17 03:17: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3/40888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农村土地   承包   登记   地块   本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