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焕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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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焕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南泥湾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1)鲁行终1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晓华公韶华张晓宁 
【审理法官】刘晓华公韶华张晓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焕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徐焕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徐焕先  成都锦里一日游攻略
【当事人-公司】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梁红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郑文婷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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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梁红丽郑文婷 
【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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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焕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家园村委会与上诉人协商未果,向上诉人送达了《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 
【权责关键词】合法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质证不予受理改判可诉性 
【指导案例标记】亳州旅游景点大全介绍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家园村委会与上诉人协商未果,向上诉人送达了《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刘家园村委会作出《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的行为与上诉人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影响了其权利义务。上诉人因不服该行政行为,以刘家园村委会为单独被告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通知书,该案已经另行审理。上诉人可在该案中就刘家园村委会要求其限期交回集体土地等事项依法进行主
张,维护其合法权利。被上诉人对刘家园村委会在村庄改造过程中要求收回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请示予以批复,仅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行为,并未直接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该批复与上诉人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该批复不属于《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该批复,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徐焕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8:21:1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原告徐焕先系刘家园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南集用(xxx)第xxx号,证载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拨用宅基地。2.为营造安居生活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刘家园村委会拟开展村庄自主改造。通过民意调查摸底,刘家园村自2018年6月启动村庄搬迁改造。因在规定期
限内,尚有部分村民未签订协议、未拆除房屋,刘家园村委会于2020年3月31日召开村两委会议,表决通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刘家园村搬迁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补偿方式对收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安置补偿、刘家园村集体土地上尚未拆除房屋及附着物限期予以拆除及逾期不拆由村委会负责拆除的决议。同日,刘家园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内容:一、收回刘家园集体土地使用权;二、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刘家园村搬迁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补偿方式对收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安置补偿;三、刘家园村集体土地上尚未拆除房屋及附着物限期予以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村委会负责拆除。该决议作出后,刘家园村委会将其在村内进行公示。随后,刘家园村委会向珠海街道办提交请示,申请对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进行审核。3.2020年5月13日,珠海街道办向新区管委提报了青西新海处字〔2020〕28号《关于  有关事项的请示》,申请批准收回刘家园村原村址范围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将刘家园村委会的《刘家园村庄改造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作为附件。2020年5月29日,被告就珠海街道办提交的包括上述请示在内的多份请示一并作出青黄政字〔2020〕38号《关于  的批复》,主要内容为:经研究,同意该街道办事处的请示,并明确由该街道办事处指导刘家园村委会等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收回刘家园村等原村址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由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动产注销手续。庭审时,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涉案宅基地在被告所作上述批复收回的刘家园村原村址土地范围内。4.2020年6月8日,刘家园村委会对原告作出《办理安置补偿告知书》,次日对原告作出《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告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青黄政字〔2020〕38号批复及《刘家园村庄改造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原告位于刘家园村405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南集用(2013)第84150672号)区域内的房屋及附着物,经评估公司入户测量和评估,将按照《珠海街道办事处刘家园村庄改造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请原告及时到村委会办理安置补偿手续(选取安置房户型、领取补偿款);根据上述批复及决议等,原告应于2020年4月3日前拆除前述区域内的房屋及附着物,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原告至今仍未交回土地使用权,严重损害了村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请原告务必于2020年6月13日前执行决议,逾期将依据决议内容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拆除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庭审时,原告称刘家园村委会将其作出的上述材料向原告进行了送达,原告未签订补偿协议,亦未领取相关补偿费用,原告涉案房屋现仍存在。另查明,原告因不服刘家园村委会对其作出的涉案《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已经以该村委会为单独被告向青岛市黄
拉萨的景点有哪几个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通知书,该案现在一审审理中。再查明,原审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鲁02行终43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案被告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对原告作出的《限期交回土地通知》(主要内容为:要求原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自行搬离大荒庄所建房屋内的自有物品并将房屋附属物予以拆除,将侵占的集体土地交回村委会),收回其所占集体土地,系依据上述法律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故该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刘家园村自启动村庄改造后,仍存在部分村民未按时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情形,刘家园村委会由此认为该情况将影响村民按时回迁,为此先后召开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形成收回该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并逐级层报到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机关即被告处进行批复。在被告作出涉案批复后,刘家园村委会对原告作出《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办理安置补偿告知书》等行为,对涉案批复范北戴河宾馆住宿价格表大全
围内所涉宅基地权利人即本案原告作出具体行为,明确其相应权利和义务。因此,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刘家园村委会所作的上述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通知等行为,且原告已就该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行为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原审生效裁判文书亦将村委会所作限期交回集体土地、拆除房屋等事项的通知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鉴于此,被告对珠海街道办提交的《关于  有关事项的请示》进行批复的行为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审批行为,并未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亦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被告所作涉案批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原告本案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裁定驳回。至于原告庭审时主张对涉案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有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原告可另寻合法途径予以主张。综上,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徐焕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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