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塘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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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塘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6.11
【字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施行日期】1998.07.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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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宁波市海塘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宁波市海塘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塘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经济建设和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塘工程,是指具有防御潮浪功能的海塘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塘身、防浪墙、消浪防冲设施、护塘河、护塘地及沿塘涵闸等工程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海塘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塘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海塘工程的安全,参加海塘工程抢险的义务。
  第六条 海塘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宁波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海塘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海塘工程的规划、组织建设及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海塘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海塘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工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交通、城建、土地管理、海洋、水产、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塘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海塘工程建设规划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潮标准和技术要求,同时兼顾城市建设、道路交通、港口码头、围垦、水产养殖、旅游等综合开发的要求。
  第八条 宁波市海塘工程建设规划由宁波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海塘工程建设实施计划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海塘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是海塘工程建设的依据。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 根据宁波市海塘工程建设规划,全市海塘工程的设计等级标准按保护范围的大小和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保护城市和重要工业基地的海塘工程,为一级海塘,设计重现期为100年;
  (二)保护面积5万亩以上或保护县城、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重要基础设施的海塘工程,为二级海塘,设计重现期为50年;
  (三)保护面积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或保护范围内村庄人口密集的海塘工程,为三级海塘,设计重现期为20年;
  (四)保护面积0.1万亩以上1万亩以下,直接保护范围内无村庄或只有零星住户的海塘工程,为四级海塘,设计重现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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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面积0.1万亩以下的为非等级海塘。
  全市四个等级海塘的具体范围和名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因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重要程度变化,各类海塘等级标准需作调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十条 海塘工程建设规划以同一保护范围的海塘工程作为一个闭合区。在同一闭合区内的海塘工程应按同一设计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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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类海塘工程建设应根据海塘工程建设规划进行。海塘工程建设项目报设计部门审批立项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海塘工程建设规划的规划同意书。
  与海塘工程配套的挡潮排涝设施的设计标准不得低于相应的海塘工程标准。
  第十二条 海塘工程建设,必须按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实行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制度。
  二级以上及重要的三级海塘工程应实行施工监理制度。
  第十三条 海塘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水利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一级、二级海塘工程应由乙级资质以上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由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水利资质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施工。
  三级、四级海塘工程应由丙级资质以上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由四级(含四级)以上的水利资质专业施工企业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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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海塘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必须按分级管理权限,经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计划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海塘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在保护区内进行与海塘工程设计标准相适应的开发建设活动;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采取补救加固措施,达到工程设计标准。在未达到工程设计标准前,应对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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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有哪些旅游景点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管理海塘工程的有关工作制度,加强海塘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海塘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海塘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应当按照海塘工程受益范围或其重要程度,建立相应的海塘工程管理机构或确定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塘工程安全管理纳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考
核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海塘工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海塘工程的日常巡查,对海塘工程进行检查观察,掌握海塘工程状态及海岸变化情况;
  (二)对海塘工程进行养护维修、保障海塘工程安全;
  (三)制止各种危害或破坏海塘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发现海塘工程设施险情,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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