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全省法院第八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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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全省法院第八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4
圣保罗教堂【字 号】皖高法〔2020〕99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全省法院第八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皖高法〔2020〕99号
 
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张业锋、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等七个案例(参考性案例46-52号),作为全省法院第八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供全省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参考性案例46号
 
张业锋、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17日发布)高铁车次查询时刻表查询
上海海洋水族馆景点介绍  关键词刑事/自诉/无罪辩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明知
  裁判要点
丽江故事  销售类涉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中,主观明知较难认定。在自诉人举证困难、被告人作无罪辩解且无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依据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及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并结合商品类别、进货渠道、价格、标识和被告人从事相关行业的时间、销售经验、认知能力等因素,认定主观上是否明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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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B公司)是一家根据瑞士法律成立的公司,主要产品包括低压控制及自动化产品、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断路器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820497号、第3820216号“ABB”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均为第9类电容器、电源材料、断路器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
  被告人张业锋系外贸英语专业毕业,1999年至2000年在南陵县从事英语教学,2001年至2014年在温州从事断路器等电气产品的出口贸易业务。2014年12月26日,张业锋设立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顿公司,英文名称为TeatonElectricCo.,Ltd.),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元件、仪器仪表、电力变压器、五金机械、电线电缆销售以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6年5月,张业锋将1629箱共165480个小型断路器从江西鄱阳提至安徽芜湖并委托报
关公司报关出口。《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显示收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为“迪顿公司”、货物运抵国为“利比亚”、境内货源地为“温州”、合同协议号为“Teaton2016001”、件数1629、数量165480个、商品名称为“小型断路器”,单价0.9127美元,总价151040美元。《委托报关协议》上申报要素中载明品牌为“Teaton”,申报型号为“DZ47-63”。《装箱单》和《商业发票》上载明合同编号为“Teaton2016001”,并详细列明了箱号、货名、数量、箱数、单价、金额、运抵口岸、装运口岸等信息,“品名和规格”具体包括“SH203-C32”“SH201-C16”……两个系列共九个型号的小型断路器。而“SH203-C”系列和“SH201-C”系列均为ABB公司的断路器产品规格型号,该系列产品在天猫、京东等官方网店及线下实体店铺均有销售,售价远远超过张业锋报关出口的价格,如“SH203-C32”的正品售价为135.9元,报关价格为2.32美元折合人民币15.16元,“SH201-C16”的正品售价为27.9元,报关价格为0.77美元折合人民币5.03元。
  芜湖海关在对上述申报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包装箱内的货物印有“ABB”商标,遂要求迪顿公司说明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并提供相关证明,迪顿公司未能提交。后经ABB公司确认,该部分断路器均系侵犯“AB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随后,芜湖海关对涉案货物作出扣留决定。2018年7月20日,芜湖市鸠江区公安分局将张业锋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笨山大叔的商品罪移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9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芜经开检刑不诉[2018]12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业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业锋不起诉。ABB公司对此不服,未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皖029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处罚金八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业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的165480个假冒“ABB”注册商标的微型断路器,由扣押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依法予以处理。宣判后,被告单位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张业锋均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皖02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ABB公司是否具备提起刑事自诉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中,ABB公司作为第3820497号、第3820216号“ABB”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针对侵犯其知识产权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ABB公司具备提起刑事自诉的资格。
  (二)芜湖海关扣留的货物是否系被告单位迪顿公司对外销售。被告人张业锋否认案涉被扣押的微型断路器系由迪顿公司对外销售,辩称仅仅是受客户穆某某委托,代为办理运输、报关手续,不存在ABB公司所控告的销售行为。经审查,其辩解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迪顿公司系经营电子元件、仪器仪表等商品的销售与进出口业务的公司,英文名称为TeatonElectricCo.,Ltd.。芜湖海关扣押货物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收发货人
与生产销售单位均显示为“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海关报关资料中则多次出现Teaton字样,具体包括合同编号、唛码、申报要素品牌,货物外包装箱上均印有“Teaton”字样,而Teaton系迪顿公司的英文名称。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6:31: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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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销售   公司   迪顿   货物   商品   断路器   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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