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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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3.30
【字 号】渝人发[2009]43号
【施行日期】2009.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2009〕43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济南九顶塔风景区门票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
(试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连云港一日游必去景点 公务员培训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是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教育)机构负责本部门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六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分类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八条 初任培训是对机关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进行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新录用公务员树立公仆意识,了解机关的职能、运行情况和基本要求,掌握公务员应遵守的纪律和行为规范。
  (一)公务员初任培训由公共科目培训和专业科目培训组成。其中,公共科目培训由市、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分级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的培训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初任培训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一般不少于10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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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无故不参加初任培训或者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任职定级。
library电子图书馆入口  (四) 因特殊原因在试用期内不能参加初任培训的,经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可延期参加初任培训,其任职定级时间不因延期培训而延期确定。
  (五) 参加初任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训,补训不合格的,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
  第九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进行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一)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二)担任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50学时,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5学时。
  (三)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四)未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在试用期内补训,补训不合格者延期转正。
  (五)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北京乔波滑雪场
  第十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培训使公务员增强专门业务技术能力,适应专项工作的需要。
  (一)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和时间,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二)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公务员及时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和新信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一)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公需科目在职培训,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其他科目在职培训,由市、区县(自治县)各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组织实施。
  (二)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公务员应参加以提高能力素质为主要内容的离岗培训。离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50学时。
  (三)未参加在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补训合格后确定相应等次。
  第十二条 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对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参加其中一次后,另一次予以认可或免修。
第三章 培训方式
  第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负责制定公务员调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四条 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培训科目和相关要求。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培训科目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它形式的学习。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公务员参加学历教育和其它形式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培训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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