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剑波与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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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剑波与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1 
【案件字号】(2020)新23行终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晓蕾赵瑞董蕾 
【审理法官】宋晓蕾赵瑞董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白剑波;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白剑波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个人】白剑波 
【当事人-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白剑波 
【被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本院观点】2015年上诉人白剑波起诉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要求承担2001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住房租赁金,返还安置住房一套,返还被拆迁人范围中的财产与承担侵权致多年上访、打印、公交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高度盖然性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5年上诉人白剑波起诉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要求承担2001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住房租赁金,返还安置住房一套,返还被拆迁人范围中的财产与承担侵权致多年上访、打印、公交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先后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行立字第0000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昌中立终字第8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行申56号三份行政裁定,均认定该纠纷不应以行政案件立案。白剑波于2020年9月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对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的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拆迁白剑波房屋拒绝补偿行为违法;2、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补偿白剑波一套150平米的楼房、补偿款30000元、安置费125400元、房内财产损失30000元、维权误工费90000元、交通费、打印费30000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因房屋补偿、安置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并非拆迁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房屋拆迁行政职能的只能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是同级人民政府。本案中,
上诉人将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作为具有拆迁行政职能的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无据。故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19:04:41 
【二审上诉人诉称】北京列车时刻表查询最新上诉人白剑波上诉称,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的行为,只能是行政行为,因为该机构是国家的行政部门。其从“推倒平房盖楼房"时就隐瞒了与住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事实,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标准的行政行为。根据民事判决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该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可以确定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 
白剑波与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新23行终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白剑波。
     被上诉人: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相,该局局长。
12306登录注册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剑波因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行初3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白剑波上诉称,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的行为,只能是行政行为,因为该机构是国家的行政部门。其从“推倒平房盖楼房"时就隐瞒了与住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事实,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标准的行政行为。根据民事判决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该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可以确定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上诉人白剑波起诉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要求承担2001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住房租赁金,返还安置住房一套,返还被拆迁人范围中的财产与承担侵权致多年上访、打印、公交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先后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行立字第0000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昌中立终字第8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行申56号三份行政裁定,均认定该纠纷不应以行政案件立案。白剑波于2020年9月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对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的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拆迁白剑波房屋拒绝补偿行为违法;2、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补偿白剑波一套150平米的楼房、补偿款30,000元、安置费125,400元、房内财产损失30,000元、维权误工费90,000元、交通费、打印费30,000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因房屋补偿、安置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并非拆迁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房屋拆迁行政职能的只能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是同级人民政府。本案中,上诉人将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作为具有拆迁行政职能的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无据。故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甘肃旅游的十大景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宋晓蕾
审 判 员 赵 瑞
审 判 员 董 蕾
九寨沟旅游攻略自由行九寨沟旅游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小惠
临沂旅游景点大全哪里最好玩书 记 员 曹淑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3:30: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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