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慧蕾、东北石油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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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慧蕾、东北石油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地图【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0 
【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3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新华旅行社
【审理法官】孙文斌杨阳孙妍 
【审理法官】孙文斌杨阳孙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齐慧蕾;东北石油大学 
【当事人】齐慧蕾东北石油大学 
【当事人-个人】齐慧蕾 
【当事人-公司】东北石油大学 
【代理律师/律所】王微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微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微 
【代理律所】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山西景区有哪些景点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齐慧蕾 
【被告】东北石油大学 
【本院观点】因东北石油大学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齐慧蕾主张东北石
油大学按在编教师身份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发放退休金,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齐慧蕾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齐慧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桂林三日旅游攻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0:48: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齐慧蕾于1992年到东北石油大学处工作任数学教师,1995年学院告知停止工作,在家待岗。1995年7月24日,东北石油大学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待岗人员从待岗的下月起停发岗位工资。2001年11月12日,齐慧蕾的编制被减掉,减员原因为“其他"。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齐慧蕾要求东北石油大学按在编教师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同时请求按当年退休教师平均工资发放退休金,依据《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旅游风景区
、辞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上述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慧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齐慧蕾。 
【二审上诉人诉称】齐慧蕾上诉请求: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黑0691民初1183号民事裁定,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东北石油大学东油校发〔2015〕74号对齐慧蕾予以辞退,在其文件中明确提出解除齐慧蕾与东北石油大学之间的人事关系,经齐慧蕾申诉,黑龙江省教育厅于2016年2月26日发文黑教发〔2016〕8号《申诉处理意见告知书》对齐慧蕾提出的申诉意见进行了回复。东北石油大学于2018年12月30日发文东油校呈字〔2018〕115号《关于撤销东油校发〔2015〕73号和东油校发〔2015〕74号文件的决定》撤销对齐慧蕾的辞退处理决定,至此,齐慧蕾与东北石油大学始终存在人事关系。二、东北石油大学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供的《职工名册》和在庭审后提交的《全省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表》所证明的内容,以及东北石油大学庭审答辩内容都是齐慧蕾与东北石油大学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内容。三、东北石油大学2001年11月12日对齐慧蕾减编,2001年12月29日校长办公会上对齐慧蕾的除名是东北石油大学的单方面违法行为,其对齐慧蕾的减编、除名并没有告知齐慧蕾,齐慧蕾对被
减编、除名毫不知情,齐慧蕾被告知在家待岗,一直要求上岗工作。1995年东北石油大学停止齐慧蕾工作,在家待岗、减发停发工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01年11月12日对齐慧蕾减编及2001年12月29日校长办公会上对齐慧蕾除名理由不是事实。齐慧蕾与东北石油大学的人事争议纠纷是从东北石油大学东油校发〔2015〕74号文件对齐慧蕾予以辞退、解除与齐慧蕾人事关系开始到2018年12月30日东油校呈字〔2018〕115号撤销对齐慧蕾的辞退决定结束。东北石油大学提供的《职工名册》和《全省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表》已经被黑龙江省教育厅黑教发〔2016〕8号和东油校呈字〔2018〕115号所否定。东北石油大学形式上撤销了与齐慧蕾解除人事关系的处理决定,可是实际上不履行双方存在的人事关系,拒绝为齐慧蕾办理退休手续,应由东北石油大学负责恢复齐慧蕾的编制并在编制内为齐慧蕾办理退休手续。    综上,齐慧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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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民终3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慧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石油大学,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蒋明虎,东北石油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齐慧蕾因与被上诉人东北石油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黑0691民初1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慧蕾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吉,被上诉人东北石油大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通过线上网络参加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齐慧蕾上诉请求: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黑0691民初1183号民事裁定,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东北石油大学东油校发〔2015〕74号对齐慧蕾予以辞退,在其文件中明确提出解除齐慧蕾与东北石油大学之间的人事关系,经齐慧蕾申诉,黑龙江省教育厅于2016年2月26日发文黑教发〔2016〕8号《申诉处理意见告知书》对齐慧蕾提出的申诉意见进行了回复。东北石油大学于2018年12月30日发文东油校呈字〔2018〕115号《关于撤销东油校发〔2015〕73号和东油校发〔2015〕74号文件的决定》撤销对齐慧蕾的辞退处理决定,至此,齐慧蕾与东北石油大学始终存在人事关系。二、东北石油大学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供的《职工名册》和在庭审后提交的《全省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表》所证明的内容,以及东北石油大学庭审答辩内容都是齐慧蕾与东北石油大学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内容。三、东北石油大学2001年11月12日对齐慧蕾减编,2001年12月29日校长办公会上对齐慧蕾的除名是东北石油大学的单方面违法行为,其对齐慧蕾的减编、除名并没有告知齐慧蕾,齐慧蕾对被减编、除名毫不知情,齐慧蕾被告知在家待岗,一直要求上岗工作。1995年东北石油大学停止齐慧蕾工作,在家待岗、减发停发工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01年11月12日对齐慧蕾减编及2001年12月29日校长办公会上对齐慧蕾除名理由不是事实。齐慧蕾与东北石油大学的人事争议纠纷是从东北石油大学东油校发〔2015〕74号文件对齐慧蕾予以辞退、解除与齐慧蕾人事关系开始到2018年12月30日东油校呈字〔2018〕115号撤销对齐慧蕾的辞退决定结束。东北石油大学提供的《职工名册》和《全省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表》已经被黑龙江省教育厅黑教发〔2016〕8号和东油校呈字〔2018〕115号所否定。东北石油大学形式上撤销了与齐慧蕾解除人事关系的处理决定,可是实际上不履行双方存在的人事关系,拒绝为齐慧蕾办理退休手续,应由东北石油大学负责恢复齐慧蕾的编制并在编制内为齐慧蕾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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