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永刚、新绛县水利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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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永刚、新绛县水利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动物园在哪里【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5 
【案件字号】(2021)晋08民终26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杰高军武王玉王某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姬永刚姬某;新绛县水利局 
【当事人】姬永刚姬某新绛县水利局 
【当事人-个人】姬永刚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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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新绛县水利局 
【代理律师/律所】席金堂席某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师振明师某山西碧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席金堂席某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师振明师某山西碧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席金堂席某师振明师某 
【代理律所】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山西碧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新绛县水利局 
【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上诉和答辩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一审对责任的划分是否正确,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是否正确,三是姬永刚姬某一人能否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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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09 04:54:18 
姬永刚、新绛县水利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8民终2689号北京欢乐谷攻略202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姬永刚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金堂席某,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绛县水利局,住所地:新绛县正平街74号。
     负责人:王玉王某,局长。
上海必去的地方排名网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振明师某,山西碧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三峡旅游攻略三日游审理经过     上诉人姬永刚姬某与上诉人新绛县水利局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绛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5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姬永刚姬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席金堂席某,上诉人新绛县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振明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姬永刚姬某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376121.8元(争议金额为225673.1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令新绛县水利局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因
     姬永刚姬某的父母父某亲疏忽大意导致孩子脱离监管,确实有一定的过错。但导致孩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新绛县水利局疏于管理(没有对围墙塌陷的缺口进行修理致使孩子
进入危险区域)造成的,其过错非常明显,一审法院判令新绛县水利局承担20%的赔偿责任非常不合理,上诉人认为,判令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严重不合理,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新绛县水利局辩称:我们认为水利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在一审中姬永刚姬某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能够证明东天池有缺口的证据,2、孩子的死亡是由于孩子的监护人完全脱离监管而造成的,综上,水利局认为孩子的死亡与水利局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绛县水利局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5民初字785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直接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中证人杨文奎出庭作证,“当时孩子不见,是从有护栏的门口进去,进去后看见原告和三人在东天池内”。证人杨文奎并没有看见有一坍塌缺口,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供证据不能证明事发时围墙北侧西段有一处坍塌缺口。2、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东天池围墙北侧用带刺的铁丝网防护,原告和当时三个人第一时间进了东天池,但三个人没有证明是否有坍塌缺口。3、派出所卷中监控中的录像不能显示周围有缺口,事后很多人
破坏了北侧西段的防护栏,派出所才去现场拍摄照片,不能证明事发时有缺口。庭审中,被上诉人根本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发时围墙北侧西段有一处坍塌缺口,一审法院认定“围墙北侧西段有一处坍塌缺口,姬某2由此进入该水域”明显系证据不足。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     姬永刚姬某的母亲闫秀梅、父亲姬长安带领姬昊硕在东天池广场玩耍时因疏忽大意使姬昊硕完全脱离监护管理,被上诉人姬永刚姬某应承担因监护不力导致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负次要责任完全没有依据,进一步的讲,就算上诉人有责任,也不应承担20%责任。三、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5万元过高。姬昊硕有父亲姬永刚姬某、母亲郭利华,事发后被上诉人姬永刚姬某急急地处理了后事,郭利华在外地又没有回来,可见并没有对二监护人心理造成多大影响,况且溺亡完全是脱离监护造成的,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5万元完全过高。四、本案违反法定程序。父母父某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不因离婚或子女归一方抚养而改变。被上诉人作父亲,是有权提起诉讼,但,母亲郭利华也是监护人,也有资格提起诉讼。本案中,郭利华没申请法院参与诉讼,一审法院并没有通知郭利华参加诉讼,也没有征得郭利华是否参加诉讼,上诉人面临姬昊硕父母父某亲均起诉可能。故此,一审审理时违反了民诉法第52条规定和司法解释第73、74条之规定。综
日本冲绳旅游攻略价位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为此,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姬永刚姬某辩称:1、出事的水域位于中心城区,属于封闭区域,四周水利局设有高桥护栏,但是出事的地方因为其疏于管理导致有一个三米多宽的缺口没有能及时填补,事发后,我去拍照的过程中看到好多钓鱼的人从此缺口出入,有照片为证,能证实水利局有过错,疏于管理。2、孩子是溺亡的,如果水利局尽到了管理职责,三岁的孩子不可能进到出事水域,也就是说从孩子进入水域的事实来看,水利局就没有尽到监护职责。3、缺口在孩子出事时就是存在的,水利局的防护网是诉讼之后才安置的,我方提起诉讼的时候还没有设置钢丝网,当时我方申请法院到现场查看,但是法院根据我方提供的照片认为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没有现场勘查的必要。关于是不是有缺口的事我方一审提供了照片,水利局也提供了照片,从树木的颜明显能看出我方提供的照片在前,所以说设置的钢丝网是我们起诉后设置的。所以其过错非常明显。二、我方认为,孩子的监护人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导致孩子溺亡的根本原因是水利局的属于管理,致使危险存在导致的,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水利局承担20%的责任明显不当。三、关于精神抚慰金五万元我方认为法院判决是合理的,三岁的孩子意外身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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