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翁永根非法种植原植物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桐公(分)行罚决字[2022]00802号 |
被处罚对象 | 翁永根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4月26日11时许,桐庐县公安局分水派出所民警在桐庐县分水镇翁永根自建房楼顶阳台处当场查获疑似植株34株。2022年5月7日,经桐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有限公司鉴定,民警在分水镇翁永根自建房楼顶阳台处查获的34株植物为。据翁永根陈述,该34株系其本人在2020年年底所种植。翁永根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翁永根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三十四株。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桐庐县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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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分水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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