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杜志富、李世立与廉江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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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钦、杜志富、李世立与廉江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粤08行终1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智敏杨纯京李常红 
【审理法官】张智敏杨纯京李常红 
【文书类型】中国地图全图高清版大图判决书 
【当事人】杜志富;李世立;杨钦;廉江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杜志富李世立杨钦廉江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杜志富李世立杨钦 
【当事人-公司】廉江市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益昌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益昌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益昌 
【代理律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悉尼奥运会
【原告】杜志富;李世立;杨钦 
【被告】廉江市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本案系诉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廉江市自然资源局对上诉人杜志富、李世立、杨钦向其申请土地确权而于2019年9月3日作出廉自然资函[2019]240号《关于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的函》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确凿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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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诉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廉江市自然资源局对上诉人杜志富、李世立、杨钦向其申请土地确权而于2019年9月3日作出廉自然资函[2019]240号《关于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的函》是否属于行政不作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十六条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的规定,土地确权属于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被上诉人廉江市自然资源局是廉江市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确认土地权属的职权,故上诉人与他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被上诉人廉江市自然资源局无权处理。被上诉人廉江市自然资源局对上诉人杜志富、李世立、杨钦向其申请土地确权而作出廉自然资函[2019]240号《关于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的函》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哪个城市适合旅游【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杜志富、李世立、杨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广西北海房价多少钱一平方2022-08-24 02:20:2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涉案土地位于石城镇良龙路,土地面积为22050平方米,四至为:东至空地、西至良龙路、南至石灰厂、北至石城旅社、距黄汉华屋1.68米.0.4米,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1992年,廉江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对涉案土地向原廉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确权。1993年,廉江市自然资源局对涉案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并制作地籍调查表。经审查,原廉江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涉案土地权属界线地上图上清楚无纠纷,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归使用者所有,向廉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办理涉案土地登记,确认该涉案土地使用权人为廉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现廉江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本案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廉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廉自然资函[2019]240号《关于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的函》是否依据充足、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
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确权属于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被告廉江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权限作出土地确权的处理决定,只能对土地登记事项进行处理决定。被告廉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廉自然资函〔2019〕240号《关于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的函》中,函告涉案土地确权事项不属于被告的职能范围,其答复理由依据充足。另该函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进行答复,其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驳回原告杜志富等3人的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杜志富等3人诉请被告廉江市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因被告廉江市自然资源局在廉自然资函〔2019〕240号《关于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的函》中就涉案土地确权事项所作的答复并无不妥。原告杜志富等3人所起诉的是撤销廉自然资函〔2019〕240号《关于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的函》,不是诉请被告廉江市自然资源局对原告于2018年5月所提交的申请进行的处理,而对于该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是(2019)粤08行终75号生效判决的结果,如果廉江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可申请执行。在本案中,原告请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应围绕
其诉求的〔2019〕240号《关于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的函》的土地确权申请内容进行,故在〔2019〕240号《关于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的函》合法有据的前提下,对于原告杜志富等3人请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诉求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杜志富、李世立、杨钦的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志富、李世立、杨钦自行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杜志富、李世立、杨钦上诉请求:一、撤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0891行初483号行政判决并支持上诉人〔2019〕240号《关于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的函》作处理及对上诉人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并未就其上诉请求提出过正当的上诉理由。答辩人对上诉人提交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且纵观其上诉状,并未论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杨钦、杜志富、李世立与廉江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08行终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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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志富。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立。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钦。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亚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廉江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廉江市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林良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明,该局股长。
     委托代理人李益昌,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志富、李世立、杨钦因诉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0891行初4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涉案土地位于石城镇良龙路,土地面积为22050平方米,四至为:东至空地、西至良龙路、南至石灰厂、北至石城旅社、距黄汉华屋1.68米.0.4米,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1992年,廉江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对涉案土地向原廉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确权。1993年,廉江市自然资源局对涉案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并制作地籍调查表。经审查,原廉江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涉案土地权属界线地上图上清楚无纠纷,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归使用者所有,向廉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办理涉案土地登记,确认该涉案土地使用权人为廉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现廉江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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