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成林电器有限公司与樊淑英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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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成林电器有限公司与樊淑英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塞班岛在哪里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7 
【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1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春鸿刘芳杜友裕 
【审理法官】吴春鸿刘芳杜友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廉江市成林电器有限公司;樊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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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廉江市成林电器有限公司樊淑英 
巴黎是哪个国家的首都城市【当事人-个人】樊淑英 
【当事人-公司】廉江市成林电器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春勇广东拓盛律师事务所;吕海棠廉江市公职律师事务所;龙思涛广东骏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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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丽江蓝月谷景点介绍吴春勇吕海棠龙思涛 
【代理律所】广东拓盛律师事务所廉江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广东骏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廉江市成林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樊淑英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成林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新证据合法性举证通知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成林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以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
问题是:成林公司与樊淑英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工伤是以樊淑英与成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提前条件的。樊淑英向廉江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廉江市人社局向成林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成林公司签收该举证通知书后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也没有否认其与樊淑英的劳动关系,故廉江市人社局依法认定樊淑英为工伤,该案已经一、二审行政判决,确认樊淑英为工伤。现成林公司再次提出其与樊淑英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樊淑英在成林公司工作5个月。工资共计31756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樊淑英的月平均工资为6351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樊淑英入职成林公司后,成林公司未与樊淑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樊淑英主张成林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成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廉江市成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5:02:49 
廉江市成林电器有限公司与樊淑英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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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民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廉江市成林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勇,广东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淑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棠,廉江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思涛,广东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廉江市成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淑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9)粤0881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成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勇和被上诉人樊淑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林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成林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由樊淑英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成林公司与樊淑英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审判决坚持廉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56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观点,忽视廉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56号裁决书查明的“申请人的工资是计件工资,没有底薪”的陈述,该认定已经证明成林公司与樊淑英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故双方的争议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来处理;
     二、原审判决认定樊淑英的工资标准是6351元/月是错误的,前面已经陈述,樊淑英是“计件工资,没有底薪”,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故其工资没有标准。
     三、原审判决以樊淑英的工资标准6351元/月,认定成林公司应支付给樊淑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986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4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265元共190530元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巴基斯坦旅游多少钱
     四、既然成林公司与樊淑英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樊淑英主张要求成林公司“支付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8961元”就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成林公司支付25404元给樊淑英是错误的,也不符合法律依据。
     五、原审判决成林公司应支付给樊淑英停工留薪工资12702元及其他费用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上级法院支持成林公司的上诉请求。
     樊淑英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樊淑英与成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樊淑英属于工伤的事实清楚,已经生效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粤0891行初405号行政判决书和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粤08行终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所认定,樊淑英根据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请求的损失赔偿项目合法,赔偿数额正确,廉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廉江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法恰当,成林公司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樊淑英与成林公司属于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樊淑英的伤情明确,成林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诉求,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其实质上是故意滥用诉权拖延时间逃避赔偿责任,其非法意图不应得到支持,恳请二审法院从速判决,让樊淑英合法的损失赔偿早日得以执行。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驳回成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以维护樊淑英的合法权益。
     成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廉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廉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56号《仲裁裁决书》;判决驳回樊淑英对成林公司的仲裁请求;由樊淑英负担诉讼费用。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1:57: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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