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对昆明医学院收取研究生住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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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对昆明医学院收取研究生住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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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2.06.19
【字 号】云计收费函[2002]147号
法国留学∙【施行日期】2002.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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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昆明医学院收取研究生住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计收费函[2002]147号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昆明医学院:
南京鸡鸣寺真的不适合情侣去吗  你院《关于收取研究生住宿费的请示》(院发[2001]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房县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教委《关于转发云政发[1998]225号文件并重新规范云南省教育事业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9]177号),以及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799号),对研究生的收费政策已有明确规定,即对国家计划招收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免收学费和住宿费。此外,对委培研究生、研究生同等学历课程进修班收费标准由学校和学生双方协商确定;对委培研究生、研究生同等学历课程进修班学生需要住宿的,其住宿费收费标准应按其住宿的宿舍(公寓)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即住高校学生普通宿舍的,住宿费按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普通高校住校
生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住高校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按云计收费[2001]799号文件中高校学生公寓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你院应严格遵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对国家计划招收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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