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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供销承包收入,扣除费用,工资薪金所得
【颁布单位】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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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泰地税发﹝2006﹞48号
【发文日期】2006-04-06
【实施时间】200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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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2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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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供销人员取得承包收入,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按承包收入的50%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
曼谷大皇宫  二、企业供销人员取得承包收入,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关费用的,且报销的费用不包括在承包收入中的,按 “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对供销人员实际取得的承包收入征税。如报销费用抵算承包收入的,按本补充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企业供销人员承包合同,在此基础上明确企业供销人员承包收入的征税办法。每户企业原则上只确定一种办法。
  四、供销人员的承包收入,包括其从企业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差旅费、业务费等各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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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供销   承包   收入   人员   企业   取得   费用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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