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明奎傅颜萍与丰都县林业局丰都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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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明奎傅颜萍与丰都县林业局丰都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图瓦共和国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7 
【案件字号】(2020)渝03行终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米玲陈胜友张斌 
【审理法官】陶米玲陈胜友张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傅颜萍;冯明奎;丰都县人民政府;丰都县林业局 
【当事人】黔灵山公园游玩攻略傅颜萍冯明奎丰都县人民政府丰都县林业局 
【当事人-个人】傅颜萍冯明奎 
【当事人-公司】丰都县人民政府丰都县林业局 
【代理律师/律所】蔡昌鑫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蔡昌鑫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蔡昌鑫马仕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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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傅颜萍;冯明奎 
【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丰都县林业局 
【本院观点】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征收合法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  北方森林动物园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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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重庆市森林分类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补偿资金统一由财政通过预算渠道拨付给下级财政和本级林业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落实到生态公益林经营者。《重庆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根据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填列的公益林核查验收汇总表和乡(镇、街道)填列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清册核拨资金。并通过兑付代理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林主自主管护补
偿基金直接发放给林主或管护责任委托人。根据上述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系公益林事务的主管部门,具有落实相关补偿资金的行政职责。本案中,丰都县林业局是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公益林经营者履行林业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  关于冯明奎、傅颜萍提出的应按照《重庆市森林分类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的问题。首先,冯明奎、傅颜萍承包的涉案森林在2008年被确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事实已由本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其次,重庆市人民政府在2004年4月发布的《关于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中明确表述国家重点公益林由国家按规定给予补贴,地方,地方重点公益林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即区县政府划定的重点公益林由区县财政进行补贴。最后,冯明奎、傅颜萍依据的《重庆市森林分类经营管理试行办法》是由重庆市林业局在2005年1月发布的,且该办法三十二条载明: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区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由各区县确定。可见,该办法并未对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综上,冯明奎、傅颜萍主张按照《重庆市森林分类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补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冯明奎、傅颜萍要求对其承包的森林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首先,本案中冯明奎、傅颜萍承包的森林被确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行为并非行政征收。
天津方特攻略游玩顺序其次,重庆市财政局《2009年天然林保护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明确载明,天然林保护管护资金和新增国家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一并统筹分配,国家公益林每年每亩4元,地方,地方公益林每年每亩1元丰都县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补偿中包括了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非冯明奎、傅颜萍理解的只是森林管护费。最后,冯明奎、傅颜萍的承包合同也于2010年12月被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相应的案涉森林在解除后亦不由其进行管护。综上,冯明奎、傅颜萍请求对其承包的森林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本院不予支持。  丰都县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已经依法履行林业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丰都县人民政府收到冯明奎、傅颜萍的复议申请书后,依法作出立案、延期审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上诉人冯明奎、傅颜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傅颜萍、冯明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2:04:0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2005年1月31日,冯明奎、傅颜萍与丰都县包鸾镇XXX村(以下简称XXX村)二、三、四、五社分别签订了《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丰都县包鸾镇XXX村二、三、四、五社的集体林地共计13700亩,获得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2008年冯明奎、傅颜萍承包的森林被确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2010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10)渝三中法民终字第1351、1352、1353号《民事判决书》,以冯明奎、傅颜萍承包的森林被确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后,既不能砍伐、出售木材获利,也不能在森林中进行开发经营,更不能转让承包林地获利,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判决解除了冯明奎、傅颜萍与丰都县包鸾镇XXX村二社、四社、五社签订的《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合同》。2010年12月15日,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丰法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也以上述理由判决解除冯明奎、傅颜萍与XXX村三社签订的《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合同》。2017年4月25日,冯明奎、傅颜萍向丰都县林业局递交了行政补偿申请书,以冯明奎、傅颜萍承包的位于丰都县包鸾镇XXX村二、三、四、五社的集体森林,被确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导致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森林承包合同,冯明奎、傅颜萍丧失XXX村二、三、四、五社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给冯明奎、傅颜萍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请求林业行政补偿3692.15万元。2017年6月22日丰都县林业局作出丰林决[
2017]01号《不予补偿决定书》,对申请人提出的3692.15万行政补偿不予支持。冯明奎、傅颜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7)渝0102行初13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丰都县林业局作出的丰林决[2017]01号《不予补偿决定书》,并责令丰都县林业局在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依法履行林业行政补偿法定职责。2019年7月3日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8月6日丰都县林业局向冯明奎、傅颜萍送达了《补充提交证据告知书》,要求冯明奎、傅颜萍收到该告知书后15日内提交请求补偿3692.15万元的证据材料。2019年8月19日冯明奎、傅颜萍请求变更补偿数额为4138.8225万元,并补充提交了丰都县林业局在庭审中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材料。2019年8月29日丰都县林业局认为冯明奎、傅颜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请求的损失金额客观存在,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8年天然林保护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关于下达2009年天然林保护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关于下达2010年天然林保护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2008年、2009年、2010年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助标准分别为每年每亩3元、4元、5元),作出丰林决[2019]1号《行政补偿决定书》,决定给予冯明奎、傅颜萍林业行政补偿共计16.44万元,2019年8月30日向冯明奎、傅颜萍邮寄送达。冯明奎、傅颜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丰都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6日受理,并向丰都县林业局送达《行政复议
答复通知书》。丰都县人民政府认为案情复杂,决定延期审理30日,并向当事人送达丰都府复[2019]10号《延期审理通知书》。2019年12月13日丰都县人民政府作出丰都府复[2019]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丰都县林业局作出的丰林决[2019]1号《行政补偿决定书》,当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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