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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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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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巴厘岛旅游签证∙【公布日期】2021.06.18
【分 类】其他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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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被告单位贵州省镇远县宏宇锌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秦柳峰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宏宇锌业公司主要生产经营锌锭、锌附产品、工业硫酸,秦柳峰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该公司在厂区内建设了1号临时渣库和3号临时渣库堆放浸出渣。2014年底,该公司建设了“电解锌生产浸出渣无害化处理”项目,并在公司外围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了2号临时渣库作为配套设施。 该无害化处理项目及2号临时渣库至今未经有关部门验收。2015年3月至6月,该项目试运行期间,公司将原堆放在车间的浸出渣转运至2号临时渣库。2015年6月底,公司停产时尚有约10000吨的浸出渣堆放在3个临时渣库内没有处理。期间,黔东南州环保局和镇远县环保局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但截至2018年9月,宏宇锌业公司仅自行处理废渣1648.53吨,尚未处理的废渣共计10763.08吨,且未采取有效防淋、防渗、防流失等措施,导致危险废物随雨水进入外环境。2018年11月,镇远县人民政府垫资代为处置了该公司堆存的全部废渣,支付了处置费用5906485元。后被告单位宏宇锌业公司及被告人秦柳峰向镇远县人民政府偿还了120万元。2019年10月,在镇远县人民法院组织下,被告单位与政府部门就余款4706485元达成还款调解协议。经认定,浸出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常用有金属冶炼废物。经鉴定,宏宇锌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浸出渣中的镉、锌已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浸出毒性鉴别标准限值,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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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宏宇锌业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浸出渣是危险固体废物,仍然将大量浸出渣长期贮存、搁置在未经验收的临时渣库内,该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行为,被告人秦柳峰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非法处置的行为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被告单位宏宇锌业公司、被告人秦柳峰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判决被告单位贵州省镇远县宏宇锌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秦柳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将几年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堆存在临时渣库,且未采取有效防淋、防渗、防流失等措施,导致危险废物进入外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处置”行为是积极的作为,但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系消极的不作为,未合理处置危
险废物,导致环境污染。人民法院秉承依法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理念,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处置行为,对污染环境罪的准确认定具有典型意义。同时,本案中,当地政府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代为处置了危险废物值得肯定。人民法院督促被告单位偿付政府部门的代履行费用,体现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
 
二、被告人陈中伟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陈中伟等一行九人驾车到贵阳市花溪区游玩,陈中伟之子陈某某(未满14周岁)央求燃放当天从家中带来的炮仗,陈中伟用打火机点燃柱香,让陈某某和杨某某(未满14周岁)燃放炮仗,并告诫两个孩子只能在土坑里燃放。后陈中伟离开,在距二小孩约10米处挖野菜。陈某某、杨某某在燃放炮仗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陈中伟发现起火后即用树枝进行扑救,但由于风助火势无法扑灭,在场的陈某等人先后报警,后一行九人驾车离开。经调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433亩,其中乔木林地352亩、苗圃地39亩、特殊灌木林地2亩、宜林地40亩。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中伟违反国家关于林区禁火的相关规定,在游玩时未尽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433亩的后果,不仅给集体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危害了公共安全,破坏了自然环境资源,认定陈中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森林火灾虽然系两名未成年人燃放炮仗引发,但用于燃放炮仗的柱香是被告人陈中伟点燃后交给两个孩子的,陈中伟已经预见孩子燃放炮仗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却未尽到监督看护的义务,对此次森林火灾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审理表明,要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监护人要尽到监管未成年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不分长幼。从家庭、学校到社会,人人都应当树立生态环境守责意识,形成全社会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
 
三、被告人杨永庆等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底,被告人杨永庆、万文成、万江平等人共同出资在清镇市麦格乡新厂村雷打岩租用挖机以揭盖山后深挖的方式大肆非法开采铝土矿38330.6吨销售牟利。被告单位盛泰仁和公司、宇杰鼎盛公司明知系非法开采的铝土矿仍予以收购。经现场调查,麦格乡新厂村雷打岩因非法开采造成林地等土地资源破坏,杨永庆等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80万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永庆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单位盛泰仁和公司、宇杰鼎盛公司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对杨永庆等被告人处以一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盛泰仁和公司、宇杰鼎盛公司判处罚金,在追究实际控制人窦勇、黄勇刑事责任的同时宣告禁止令。广州火车站列车时刻表查询
  【典型意义】
  本案非法采矿采取的是掠夺式甚至破坏性的开采方式,不仅造成数百万元的矿产资源损失,同时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关注本案中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引导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将该悔罪表现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案件审结后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开展修复,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落实了“以修复为中心”的环境司法理念。同时,本案还宣告禁止令,防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其他经营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八月国内旅游最佳去处四、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肖廷开、肖海波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底至2019年1月,肖廷开、肖海波未经允许,在习水县习酒镇关龙山天然溶洞以及周边集体土地上修建观龙潭山庄经营餐饮业。山庄由两栋依山势、邻溶洞、跨暗河、靠公
路的建筑物以及洞内外附属设施构成。在修建过程中,损毁林地1500余㎡;在溶洞内修建酒窖造成溶洞壁4处石芽约20㎡、石钟乳一处约15cm破坏;在地下河河道及出水口处修建支撑柱及鱼池影响水流通行效果及流水方向导致行洪不畅,曾冲毁路政设施;修建过程中产生一脱离母体的孤石对下方过往车辆及行人有重大威胁。同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周边地表直接排放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肖廷开、肖海波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已被判处刑罚。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肖廷开、肖海波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606294.59元;赔偿环境服务功能损失79613.8元;承担评估费用128000元;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本文发布于:2023-06-04 09:41: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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