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务——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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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游客冲出窗户死亡的责任承担
黄恢月
一、案例简介
一位5岁的小朋友随父母亲参加旅游团,当天行程结束后,三口之家在客房休息,父母亲在看电视,小朋友在另一张床上玩耍,就在小朋友蹦蹦跳跳时候,不小心穿过客房玻璃窗户坠落到楼下。旅行社和饭店立即向医院求助,经过医院的抢救,未能挽回小朋友的生命。小朋友父母认为旅行社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以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必须确保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旅游行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纠纷,除了不可抗力和游客自己的原因之外,只要发生合同违约的情形,通常都必须由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履行辅助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组团社赔偿之后,可以追究履行辅助人的责任。这在《合同法》和《旅游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旅行社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方式大多能够接受,一般不会把责任推给履行辅助人,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会在具体赔偿数额上和游客协商。
2、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旅游服务中,对于游客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是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的法定义务,尽管这些义务不一定会出现在合同约定中。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必须保证旅游线路和产品的安全性,对于安全注意事项履行了详尽的告知义务,并且采取了相关措施,防止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即使是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也会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最大限度地履行了这些法定义务,并有证据加以佐证,旅行社就不需要为此承担安保责任。
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必须由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承担举证责任。就是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提供证据证明,在旅游服务中已经履行了这些义务,比如旅行社能够提供履行辅助人的经营的合法资质,从程序上就能够证明产品和线路的俄安全性。假如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即使履行了安保义务,但不能提供证据,只要发生了游客人身财产损害事件,旅行社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游客按照自己的需求确定维权之路。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事件发生后,维权就成为游客的必由之路,尤其是游客遭受了较大的人身财产损害。游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以何种方式、向何人主张权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游客既可以确定向旅行社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游客既可以向侵权人直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向组团社提起侵权之诉。维权的选择权在游客自己,但不同的选择,对于游客权益维护的便捷性、维权成本的高低,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需要有专业人士的指导。
4、小朋友的父母亲是小朋友的法定监护人。在这起悲剧中,小朋友本人并没有过错,因为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他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可
以追究,更何况小朋友已经故去。不论旅行社和饭店是否存在过错,有一点是明确的,小朋友的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有义务看管好小朋友,保护好小朋友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法律赋予监护人的义务。如果小朋友出现意外或者损害,父母亲对于小朋友的损害必须承担责任。当然,小朋友的父母亲在这起悲剧事件中,并不存在故意,因为谁也不愿意自己的子女遭受无妄之灾,但父母亲却存在过失,在小朋友玩耍中,没有很好履行监护人的监护义务,放任小朋友在床上蹦蹦跳跳。
5、小朋友监护人的维权之路。监护人主张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证明已经履行了安保义务,剩下的就是监护人要提供证据证明,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
的服务并不安全,比如证明客房的窗户设计本身存在缺陷、窗户玻璃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是窗户玻璃并不完好等。总而言之,就是客房窗户存在安全隐患,虽然监护人疏于监护,但客房硬件设施不符合要求,对于小朋友的死亡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即使监护人履行了这些举证责任,法院也采信了这些证据,监护人的责任仍然难以回避。
未成年人参加暑期夏令营活动的注意事项
黄恢月
一、案例简介
市民在自己的信箱中看到,某旅行社组织亲少年夏令营活动。旅行社承诺,夏令营活动期间,旅行社负责参加者的所有活动安排,包括餐饮、住宿、游戏、拓展、学习等内容,并负责参加者的人身安全,总计费用为每人4500元。在征询了自己在上初中的孩子意见后,就向旅行社报名自己的孩子参加。在参加夏令营活动的第四天,市民接到旅行社电话,说他的孩子和其他孩子在篮球比赛中受伤害,正在医院。旅行社认为该活动不在组织的活动之列,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市民则坚持认为,旅行社是承担的第一承担者。双方政争执不下,最后请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调解。
二、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案例分析
1、夏令营活动的性质。通常情况下,夏令营活动包揽了未成年学生夏令营活动期间的所有的服务,既有吃喝拉撒的生活服务,也包含了拓展、游学、体育、军事等交友提升的服务。这些服务的提供者,首先是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居多。有关单位组织的和夏令营性质类似的活动还有很多,比如冬令营等。夏令营活动本质上属于经营活动,市场潜力巨大,组织者数量庞大,但对于夏令营活动的主办者为谁?如何监管?尚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监护人让未成年人参加夏令营等活动,必须格外小心,特别留意,履行相关的注意义务。
2、监护人应当尽到慎重的审核义务。要选择参加企业或者单位组织的夏令营,监护人必须对于组织
雅加达是哪个国家的者的资质进行审核。以未成年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夏令营为例,监护人要审核旅行社的合法资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资质齐全的旅行社必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个证书。前者为工商部门颁发,后者为旅游主管部门颁发。在当前提高审批效率的大背景下,由于申请成立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先获得营业执照,有些申请人获得营业执照后,在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前,就开展旅行社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获得了营业执照,而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这样的所谓的旅行社仍然不合法。同时,监护人还可以要求旅行社出示已经交纳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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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成年人参加旅游时监护人特别的义务。对于监护人而言,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诸如对未成年子女、孙子孙女、外甥外甥女等的监护,至少必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于旅行社和未成年人签订的服务合同予以认可,促使其服务合同有效。因为在没有得到监护人的明确认可之前,已经签订的服务合同仍然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合同效力不确定,就无法进行其他相关的流程。第二,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参加夏令营活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未成年人在夏令
营中的相关注意事项,确保未成年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害自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第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夏令营,必须自己购买意外保险,并仔细核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购买情况。
4、监护人对于夏令营服务内容的审核。监护人必须首先审核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诸如在夏令营期间,旅行社如何为未成年人提供吃住行等服务,旅行社如何安排拓展、游学、体育、军事等内容。同时,监护人最好还要货比三家,现在类似的服务提供者很多,监护人应当选择服务内容相近的旅行社进行比较,选出最为合适的旅行社。最后,监护人还需要对旅行社的信誉和品质进行考察,尽可能选择那些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如果监护人对于这些服务内容认可,就必须以理性的眼光看待服务价格,而不是以最低价作为唯一的选择标准,最后一步就是和旅行社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
5、旅行社组织夏令营活动应当履行的义务。旅行社作为夏令营活动的组织者,也要履行相关的注意义务。第一,有未成年人来报名参加夏令营活动,又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旅行社门市应当要求未成年人提供其监护人的电话,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要求监护人提供书面同意函。如果监护人陪同未成年人来报名参加夏令营,请监护人和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第二,旅行社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特别的安全保障。由于参团的未成年人大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夏令营活动期间,旅行社应当对于每一位未成年人特别的关注,保障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否则旅行社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其他旅游活动,也必须履行上述两个法定义务。水上乐园价格表
未成年中学生参加旅游如何签订包价合同
黄恢月
一、案例简介
几个中学生相约暑假期间参加旅行社组织的火车专列,远赴大西北旅游。中学生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并全额交纳了旅游团款。就在出团前一天,有三位中学生的父母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和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以旅游合同已经签订,团款也已经交纳,希望继续旅游行程。在这些父母的坚持下,旅行社不得不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父母们承担旅行社已经支付的旅游费用,即旅行社的实际损失,父母们以旅行社过错在先,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浙江舟山有哪些好玩的景点2、《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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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威夷果多少钱一斤1、未成年中学生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生效的条件。通常情况下,包价旅游合同签订后,立即成立并生效,随之而来的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积极为旅游合同的履行做各项准备工作。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包价旅游合同签订后,可能有效,也可能是无效,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在未成年中学生参加长途包价旅游活动。由于未成年中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具备以中学生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资格,未成年中学生的民事活动必须得到监护人的认可,否则即使包价旅游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合同无效,包价旅游合同必须被解除。
2、未成年中学生和旅行社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生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指民事行为能力仅仅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不是绝对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中学生,尤其是高中生,从事一些和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比如和同学一起在外简单的聚餐、看电影等,此类民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只有未成年中学生从事的民事活动与其年龄、智力不匹配的活动,又得不到监护人的认可,这样的民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比如未成年中学生以低价出售家中新购买的电视机。
3、如何判断未成年中学生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匹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中学生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生效,总的原则有二,第一,包价旅游合同的签订得到了监护人的认可。第二未成年中学生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被认定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匹配。
在未成年中学生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实务中,对于前者的把握较为容易,只要旅行社门市仔细工作,严格把关,就可以较好地处理,不至于产生什么严重的后果。而对后者的把握确实有难度,如何确定出售的旅游线路是否与未成年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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