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发布第二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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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发布第二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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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3.17
【分 类】其他
正文
 
哈萨克斯坦地图四川高院发布第二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1.黄某拒不佩戴口罩并刺伤执法人员被判妨害公务罪案
  2.疫情期间审结孙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3.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和解撤诉案
  4.某银行成都分行与郑某、王某金融借款纠纷疫情期间和解案
  5.依法解除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财产保全案
肇庆天气预报
  6.“无接触”线上发放案款系列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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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拒不佩戴口罩并刺伤执法人员被判妨害公务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10时许,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队某中队队员唐某、陈某按照上级要求在市场外巡逻并劝说众在疫情期间佩戴口罩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未佩戴口罩,遂上前劝说其佩戴口罩。黄某拒不听从劝说并动手打唐某,将其携带的执法记录仪击落,陈某继续告知黄某应佩戴口罩,黄某又击打陈某脸部,并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剪刀刺向执法队员,唐某大腿及手臂多处被刺伤。经鉴定,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新冠肺炎疫情严控期间,暴力殴打依法落实卫生防控措施等应急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黄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工作与公共安全和社会大众利益休戚相关,每个公民都有配合义务,更不得以暴力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被告人黄某在新冠肺炎疫情严控期间,采取暴力手段妨害防疫防控工作,已经构成犯罪,严重威胁疫情防控秩序,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院采取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公开审理,依法落实从严从快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稳定防疫工作秩序,教育社会大众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二
 
疫情期间审结孙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天津游乐园方特欢乐世界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孙某在黑水县芦花镇竹格都村拉都组山上,通过安放铁丝和尼龙绳等方
贝加尔湖旅游最佳时间式猎套野生动物,先后五次猎捕野生动物共11只,并将捕获猎物就地剥皮肢解,运回家中存放。侦查机关在孙某家中查获42块疑似野生动物肢体,孙某当场对猎捕野生动物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42块疑似野生动物肢体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偶蹄目麝科的林麝和马麝。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孙某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11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遂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肢体42块予以没收,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促使社会各界对滥捕、滥食野生动物导致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形成共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本案审理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孙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1只,法院依法制裁此种犯罪行为,向社会公众敲响了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警钟,对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例三
 
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和解撤诉案
青龙峡门票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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