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云宁与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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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云宁与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3 
锦江大酒店【案件字号】(2020)苏11行终1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雄曹英陈小娟 
【审理法官】肖雄曹英陈小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云宁;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丹阳市曲阿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朱云宁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丹阳市曲阿街道办事处) 
康辉旅行社近期旅游线路【当事人-个人】experiment朱云宁 
【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丹阳市曲阿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钱鑫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钱鑫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钱鑫 
【代理律所】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快乐性农场电影完整版【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朱云宁 
【被告】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丹阳市曲阿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关于朱云宁在原河阳乡人民政府人武部门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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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根据当事人陈述,1998年10月朱云宁被丹阳市人武部党委免去人武干事职务后,自谋职业。朱云宁在人武部工作期间以及离职之后,均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朱云宁在原河阳乡人民政府人武部门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朱云宁在此期间的工作属于企业职工性质,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就未参加养老保险一事寻求救济。如果朱云宁在此期间的工作属于公务员性质,可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就有关单位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或者未为其办理视同缴费年限手续)一事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救济。但是无论是按照劳动法寻求救济,还是按照公
务员法进行申诉,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结果并无不当。对于朱云宁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关部门也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作出处理,以依法保障人武干部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2:59:0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4月24日,中共丹阳县委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设置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配备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为大力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武装建设,决定在各乡、镇、练湖农场一般编配2名专职武装干部,选聘对象主要是退伍军人和民兵干部。另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武部确定录用名单,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凡符合条件者,由选聘单位党委与被录用人员签订招聘合同书,招聘期限为2年,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续聘;对表现不好或不胜任者,可辞聘。凡批准
正式录用者,由县人武部下达任职命令。选聘人员的待遇,在政治上,享受乡、场机关干部待遇。经济上,凡军龄在五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行政干部24级干部待遇;不满五年的,享受国家行政25级干部待遇。原告朱云宁于1959年2月出生,1976年3月应征入伍,1980年1月退伍。1984年8月,朱云宁与原河阳乡签订选聘合同,被聘用为河阳乡专职人武干部,聘期为1984年9月2日至1986年9月2日。在政治上享受乡(场)机关同类干部待遇,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行政25级,同时享受乡(场)机关同类干部的各种福利待遇。1985年6月5日,朱云宁被丹阳县人武部任命为河阳乡人武干事,享受《通知》规定的福利待遇。1998年10月原告被丹阳市人武部党委免去人武干事职务,后离开原工作岗位。2010年因区划调整,原河阳乡的相关权利义务划转至被告丹阳经开区管委会。2019年2月,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应为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本案原告于1984年8月与原河阳乡签订选聘合同,成为河阳乡聘用人武干事,直至1998年10月被免职。因原告是聘用干部身份,而并非正式国家干部,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
应为劳动人事关系,在该劳动人事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产生的包括退休争议在内的相关纠纷,应属民事纠纷,而非行政争议,因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朱云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朱云宁。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朱云宁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身份材料由原河阳乡人民政府保存保管,因政府机构改革,被上诉人继承了河阳乡人民政府的职责,根据原镇江市人事局镇政人(2002)22号文的规定,在上诉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应由被上诉人填写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审批表,填写该表格以及提供材料是所在单位的法定职责,并非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本案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应由法院按行政案件受理。由于被上诉人的不作为,导致上诉人无法办理退休,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相应的损失也应由被上诉人承担。1984年被丹阳市武装部组织部任命为人武干事,一直到1998年武装部免去职务期间,共工作15年时间,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干部待遇,上诉人应属于招聘的国家干部性质享受工龄待遇,没有实行养老保险之前,15年应当视同交费年限。请求撤销原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朱云宁与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11行终1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云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丹阳市曲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金陵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蒋敏,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鑫,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云宁因诉被上诉人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丹阳市曲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丹阳经开区管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镇江
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行初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漳州有什么好玩的景点原告诉称     原审期间,原告朱云宁诉称,原告1984年8月与原丹阳县河阳乡人民政府签订选聘乡(场)专职人武干部合同书,被任命为河阳乡武装干部。1985年6月5日被原丹阳县人民武装部任命为河阳乡人武干事,直至1998年10月被丹阳市人武部党委免去人武干事职务,故1984年6月至1998年10月期间应计算为原告工龄。原告于2019年2月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不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违法,判令被告向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告提交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的所有材料及手续,并赔偿2019年3月至今相当于原告退休待遇的损失。

本文发布于:2023-06-14 07:45: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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