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8
【案件字号】武汉二日游最佳路线图(2021)苏11民终3286号
【审理程序】海洋公园介绍二审
【审理法官】李益成李守斌严晓璞
【审理法官】李益成李守斌严晓璞
【文书类型】裁定书
九仙山景区【当事人】丽江特美食江苏谛听传媒有限公司;王文婧
【当事人】江苏谛听传媒有限公司王文婧
【当事人-个人】王文婧
【当事人-公司】江苏谛听传媒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谛听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王文婧 黄石公园美剧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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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以考勤表是被上诉人编造,仲裁认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为由,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裁决书的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0:30: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江苏谛听传媒有限公司与王文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文婧于2021年4月26日向镇江市京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镇江市京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镇京劳人仲案字[2021]第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江苏谛听传媒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文婧工资9139元。
海原大地震【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裁决书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仅可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裁定:驳回江苏谛听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主张新的事实,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江苏谛听传媒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工作不认真负责,给上诉人造成较大损失。
江苏谛听传媒有限公司、王文婧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民终32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谛听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禹山北路某某某某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跃晨,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婧。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谛听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21)苏1102民初3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江苏谛听传媒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工作不认真负责,给上诉人造成较大损失。
原告诉称 江苏谛听传媒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镇京劳人仲案字[2021]第4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考勤表是被上诉人编造,仲裁认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江苏谛听传媒有限公司与王文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文婧于2021年4月26日向镇江市京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镇江市京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镇京劳人仲案字[2021]第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江苏谛听传媒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文婧工资9139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裁决书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仅可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裁定:驳回江苏谛听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主张新的事实,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以考勤表是被上诉人编造,仲裁认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为由,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裁决书的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益成
审判员 李守斌
审判员 严晓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露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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