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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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0.03.10
【分 类】其他
长津湖战役
正文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隐瞒武汉旅居史致多人被隔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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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车从山东济宁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炎。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谎称从石家庄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旅居史再次询问时,仍予以否认,在被诊断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转入感染科隔离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
  裁判结果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37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3月1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马某某故意杀人案
 
——杀害两名防疫卡点工作人员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5日,云南省红河县石头寨乡根据上级安排,在该乡么索村委会通往阿扎河乡
洛孟村委会之间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开展疫情防控和监测工作,对往来车辆及人员进行信息登记、监测和防疫宣传。2月6日11时许,马某某驾车载么索村委会村民马某龙(另案处理)等人经过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到洛孟村委会村民马某光(另案处理)家吃饭喝酒,之后马某某驾车搭载马某龙等人准备到马某龙家KTV唱歌。18时20分许,当车辆行至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时,马某龙下车搬除卡点路障,并与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马某某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某某(红河县财政局下派扶贫干部,殁年39岁)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张某某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李某某(红河县石头寨乡干部,殁年50岁)腹部捅刺,致张某某、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胸腹部致胸腹腔多脏器破裂急性出血死亡;李某某系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腹部致肝脏破裂出血死亡。
  裁判结果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秩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
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马某某在疫情期间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马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马某某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于2020年3月1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3:业某某抢劫案
 
——冒充疫情防控人员入户抢劫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业某某经事先踩点,携带水果刀、透明胶带到南京市江宁
区禄口街道某小区,冒充疫情防控人员,以登记疫情为由骗得小区住户赵某某(被害人,女)打开房门。业某某闯入室内,采取胶带捆绑、威胁等方式向赵某某强行索要8000元。赵某某被迫通过向他人借款2000元,后通过支付宝将2000元转入业某某的赌博游戏账户内。业某某威胁赵某某不准报警后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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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业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疫情防控人员,骗开小区住户房门,入户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从严惩处。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3月4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案例4: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传播的虚假信息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朋友圈、、QQ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5:赵某某案
 
——疫情期间虚构销售口罩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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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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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其有稳定的医用一次性口罩、N95口罩来源,通过兜售口罩,将收到的货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等。在被害人催要口罩时,赵某某采取给被害人寄送零食的方式拖延,随后变更手机号码、等,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赵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周某、王某等人口罩款合计34.1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罪,且数额巨大。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于2020年2月25日以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案例6:孙某某、蒋某案
 
——假冒慈善机构骗取疫情募捐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蒋某经预谋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欲欺骗他人向孙某某账户转募捐款。当日16时许,孙某某、蒋某到案。截至案发,尚无钱款转入孙某某账户。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冒慈善机构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欲骗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罪。孙某某、蒋某假借抗疫之名,实施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恶
european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孙某某、蒋某已着手实施,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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