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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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8.09
【字 号】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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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榆阳区人民政府网
   
第39号
    2021年6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会议通过 2003年11
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长隆水上乐园图片  2021年6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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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格局。
九寨沟怎么回成都最快    第四条 鼓励积极运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发挥公共数据平台作用,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六条 房产等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相衔接的物业管理活动纠纷处理机制。
    鼓励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物业管理活动纠纷。
深圳游呗旅游公司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业务培训,参与相关标准编制、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有向业主公开信息义务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布或者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公开信息,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新建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前款所称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的建设项目。
    新建物业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物业管理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共用范围。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一条 没有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意见
后,结合城市管理和物业管理实际需要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方案:
    (一)因河道、城市道路等物理分割或者习惯形成的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区域,能明确分清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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