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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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 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26日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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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六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并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相关监督、处置工作的具体落实。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管理规约,督促引导村(居)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做好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条周边旅游景点大全详细攻略 倡导全社会践行低碳绿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选择有条件、有实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人口、地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阶段性目标,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化处置比例,减少生活垃圾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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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组织论证、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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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把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坚持布局科学合理、节能环保、便于管理的原则。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模式,参与经营所得分配。
 
第十四条兖州的兖怎么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理情况以及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的要求,建设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置需要的焚烧发电厂、易腐垃圾处置厂、有害垃圾处置厂、大件垃圾处置厂、垃圾中转站等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生活垃圾最终处置需要,建设卫生填埋场,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标准与规划条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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