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奥海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高玉清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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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疫情最新消息今天又封了烟台奥海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高玉清等劳动争议民
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菲律宾总统选举2022【审结日期】2022.05.18
【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45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阚红艳
【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阚红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烟台奥海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高玉清;烟台奥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烟台奥海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高玉清国内10月最佳旅游地点推荐
【当事人-个人】高玉清
【当事人-公司】烟台奥海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烟台奥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立天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王秀燕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李建华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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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郭立天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王秀燕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李建华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立天王秀燕李建华
【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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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烟台奥海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告】高玉清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东戴河新区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首先,高玉清主张其与奥海青岛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其与奥海青岛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员工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其接受奥海青岛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及工作安排,并由奥海青岛分公司财务人员按月发放工资。奥海青岛分公司虽对高玉清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奥海青岛分公司与高玉清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奥海青岛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高玉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高玉清的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采
信高玉清关于工资的主张,判决奥海青岛分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2月、5月、6月份的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奥海青岛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烟台奥海旅行社有
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3:17: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奥海公司张店营业部成立于2020年12月16日,注销、停业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注销原因为被撤销。高玉清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记载,王琳向高玉清转账情况:2020年5月25日1000元、2020年6月25日转账4344元、2020年7月25日转账5086元、2020年8月3日100元、2020年8月25日转账4554元、2020年9月25日转账2617元、2020年10月26日转账2689元、2020年11月25日转账2455元、2021年3月25日2049元、2021年4月26日转账2000元、2021年5月26日1921元。王琳(号×××97)向高玉清转账情况:2020年12月25日384元、2021年1月25日185元。高玉清提交的与奥海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孙熙荣的(号:×××22)聊天记录涉及请假、跟团、客户行程安排、因故不能去青岛开会报备、辞职及工作交接等内容。高玉清提交
的与王琳(号×××97)聊天记录涉及考勤、工资发放、团期安排等内容。高玉清提交与徐萍(号:×××22)的聊天记录涉及实习员工提成比例、交通费报销、离职及工资发放、业绩等内容,其中含有高玉清提及“淄博员工高玉清于2020年4月16日入职”,对方回复“好的”。高玉清以奥海青岛分公司及澳海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高玉清与奥海青岛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25日;2.奥海青岛分公司支付拖欠的2021年5月份工资2000元、6月份工资1666元,共计3666元;3.奥海青岛分公司支付2021年2月工资2000元;4.奥海青岛分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6563元;奥海青岛分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3622元;6.奥海青岛分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665元;7.奥海青岛分公司与奥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张劳人仲案字[2021]第13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高玉清与奥海青岛分公司在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高玉清与奥海青岛分公司自2021年6月
25日解除劳动关系;三、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奥海青岛分公司一次性支付高玉清2021年2月、5月、6月份工资共计5666元;四、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奥海青岛分公司一次性支付高玉清双倍工资差额26563元;五、驳回高玉清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奥海青岛分公司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高玉清及奥海公司均未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与
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奥海青岛分公司主张公司工作人员王琳是受奥海公司的委托发放合作费用,单位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奥海青岛分公司认可徐萍系孙熙荣妻子,奥海青岛分公司虽对高玉清提交的与孙熙荣、王琳、徐萍聊天记录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高玉清与奥海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孙熙荣2021年6月25日的聊天记录记载:高玉清说“您好孙总,打扰了,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工作了,今天正式辞职,工作交接于本月5号,交接于淄博经理王耀,感谢孙总这一年多的照顾……”孙熙荣回复“今天是25号!公司会安排工作交接。”高玉清于2021年6月25日提出辞职,该辞职意思表示于2021年6月25日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综上,一审法院确认奥海青岛分公司与高玉清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25日解除。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负有管理责任,奥海青岛分公司未提交高玉清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高玉清主张工资由基本工资2000元加提成构成,一审法院采信高玉清关于工资的主张。根据王琳转账记录,一审法院采信高玉清关于奥海青岛分公司未支付2021年2月工资2000元、2021年5月工资2000元、2021年6月工资1666元的主张。因此,奥海青岛分公司应支付高玉清2021年2月、5月、6月工资共计5666元。奥海青岛分公司未与高玉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高玉清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奥海青岛分公司应支付高玉清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187.78元[1997.24元(2020年5月工资4344元÷21.75天×10天)+2020
年6月5186元+2020年7月4654元+2020年8月2617元+2020年9月2689元+2020年10月2455元+2020年11月384元+2020年12月185元+2021年1月2049元+2021年2月2000元+2021年3月2000元+2021年4月1日至15日工资971.54元(1921元÷21.75天×11天)]。高玉清仅主张26563元,一审法院不持异议。劳动仲裁未支持高玉清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要求奥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仲裁请求,高玉清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劳动仲裁裁决书,一审法院不持异议。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奥海青岛分公司与高玉清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奥海青岛分公司与高玉清自2021年6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三、奥海青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高玉清支付2021年2月、5月、6月份工资共计5666元;四、奥海青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高玉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563元;五、驳回高玉清的其他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奥海青岛分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奥海青岛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奥海青岛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奥海青岛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高玉清与奥海青岛分公司之间既无劳动关系也无其他法律关系,一审判决奥海青岛分公司向高玉清支付未发工
资、二倍工资差额等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一审判决,支持奥海分公司的各项上诉请求。一、根据高玉清陈述其工作的单位为奥海公司张店营业部,工作地点为奥海公司张店营业部的注册地址,高玉清并未为奥海青岛分公司提供任何劳动,奥海青岛分公司也未向其支付过劳动报酬。奥海公司张店营业部与奥海青岛分公司均系奥海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两个分公司之间不存在隶属管理关系,奥海青岛分公司也未设立张店营业部,对其无任何管理权。高玉清与奥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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