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金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文山市天籁神韵娱乐会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 评论:0

文山金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文山市天籁神韵娱乐会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云26民终18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会陆启慧张雯静 
【审理法官】吴会陆启慧张雯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文山金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文山市天籁神韵娱乐会所 
【当事人】文山金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文山市天籁神韵娱乐会所 
【当事人-公司】文山金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文山市天籁神韵娱乐会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华欢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陈刚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 
沙市天气
【代理律师/律所】叶华欢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陈刚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 
无锡鼋头渚樱花几月份开花【代理律师】叶华欢陈刚 
【代理律所】内蒙古旅游景点排名前十名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文山金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文山市天籁神韵娱乐会所 
加盟奶茶
上海地铁图
【本院观点】该证据为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虽然房屋所有人不同,只能说明涉案房屋由不同的人购买和登记,但是房屋的使用人现为天籁会所。根据金诚公司二审提交的《档案摘抄表》,能够证实涉案的29幢2-6号房屋,其中5号房屋为2-3层,建筑面积总计为1209.63㎡的事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合同约定撤销诉讼时效执行书证特别授权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
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金诚地产公司与金诚公司签订的《文山民族村商业管理委托协议》,金诚地产公司作为文山民族村的开发商与金诚公司签订协议,委托金诚公司作为文山民族村的物业服务企业,符合《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因此,金诚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金诚公司签订的《文山民族村商业管理委托协议》对文山民族村内的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天籁,天籁会所作为民族村内的物业使用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天籁会所享有在合同中的相关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合同义务。即在金诚公司为天籁会所提供了物业服务的前提下,天籁会所也应当负有向金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天籁会所主张其没有与金诚公司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不应当向金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主张,根据查明的事实,天籁会所已经于2015年1月30日向金诚公司缴纳了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优惠后
的物业管理费,即天籁会所作为受合同条款的规范和调整的一方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履行了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且对于金诚公司的物业服务没有明确提出异议并接受该服务的行为,应当视为合同关系实际成立,天籁会所应当向金诚公司支付其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关于支付的具体金额,因天籁会所实际使用的面积为1309.68㎡,金诚公司主张按照文山民族村其他业主的收费标准计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合计37719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天籁会所关于金诚公司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6元收取无依据的主张,未能提供反驳的证据证明,其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以金诚公司不能提供天籁会所实际使用面积为由,驳回金诚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金诚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一条、《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  二、由文山市天籁神韵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文山金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37719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740
元,减半收取370元,由文山市天籁神韵娱乐会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由文山市天籁神韵娱乐会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更新时间】2021-11-26 22:08:12 
文山金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文山市天籁神韵娱乐会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云26民终18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山金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欢,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山市天籁神韵娱乐会所,经营场所: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北路民族村某某某某。金沙滩旅游度假区
     经营者:赵全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文山金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山市天籁神韵娱乐会所(以下简称天籁会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12月4日组织上诉人金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欢,被上诉人天籁会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到庭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调解,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3-06-20 01:26: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3/48404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文山   物业   服务   天籁   公司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