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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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6.21
北京十大景点介绍【字 号】湖政办发[2007]56号
【施行日期】200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7〕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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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城区(包括过境国道、高速公路两侧)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具体范围为东至318国道外环线,西至宣杭铁路,南至申嘉湖高速公路,北至太湖和太湖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介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附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街道(道路),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气膜、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介上设置的广告。
  公益广告的设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物体、构件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附着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必须各部门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和阵地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会同市规划与建设局等部门编制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的专项规划和技术规定;按市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审定的规划和技术规定,受市相关部门的委托,负责日常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与审批;对违反本办法设置的行为予以查处、取缔。
  市规划与建设局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制定;将户外广告设计内容纳入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新建建筑设计方案中。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审核,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发证及其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资金。
  第七条 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社会公众;
  (二)广告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称谓等应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三)广告设施、阵地符合规划要求及设置的技术规定。其设施选材应符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的;
  (三)广告设置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功能正常发挥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五)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观的;
  (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七)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第十条 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街道、广场、道路及其设施和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取得所有权的场地或设施。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单位或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长江三峡门票多少钱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但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和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 以拍卖、招租方式出让公共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市招投标中心组织拍卖、招租,并与受让方签订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合同。市招投标中心在组织公共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拍卖、招租前,应当将拍卖、招租方案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意见。
  通过拍卖、招租方式取得公共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第三方。杭州的旅游景点有哪些
  拍卖、招租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河源万绿湖旅游
  第十二条 通过拍卖、招租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公共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应当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所得价款全额上缴湖州市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公益广告设施投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支出。
  第十三条 通过拍卖、招租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应按照签订的使用合同,规划及技术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通过拍卖、招租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广告阵地使用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手续;涉及用电的,应向市电力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用电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和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恒山门票价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广告设施设置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批准同意的,向申请人发给具体载明设置地点、规格、时限等内容的《湖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同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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