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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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12
【字 号】岳政办发〔2016〕35号
【施行日期】2016.09.12 八里沟和云台山哪个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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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6〕35号
渚碧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城乡统筹、政策联动,政府主导、专业承办,稳步推进、持续实施的原则,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2016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
  1.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已经启动大病保险试点的县市区,承办大病保险合同期满后全部实行市级统筹。
  2.筹资标准。在大病保险起步阶段,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的5%左右。2016年按人均27元筹集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总额中提取。从2017年起根据政策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3.筹资方式。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依照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向各县市区下达大病保险资金上解任务。各县市区财政局每年度分两次向市财政局上解大病保险资金,1月31日前依据上年度参保人数和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50%上解到市财政大病保险资金专户,8月31日前按当年本市上报省和国家的参保申报人数和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将全年大病保险资金的差额部分上解完毕。
  (二)基金管理。
  1.管理原则。遵循“安全完整、规范有效、全程控制、严格监管”的原则。
  2.财务管理。市人社局授权市医保处设立大病保险收入户、支出户,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官鹅沟  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医保处用款申请,将大病保险资金拨付至市医保处大病保险支出户,市医保处每年按合同约定将资金拨付给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4.承办费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费率(包括盈利率与经营管理成本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3%—5%,大病保险费用在拨付给商业保险机构的大病保险资金中支付。
  5.定期对账。市医保处与商业保险机构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及时掌握商业保险机构支付大病保险资金的情况。商业保险机构每月定期分别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报送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常州旅游景点攻略一日游
省广集团  (二)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的药品费用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适时调整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三)补偿标准。原则上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标准不高于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低保困难众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的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根据政策适时调整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标准、支
付比例和补偿封顶线。2016年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为12000元。
  四、制度衔接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和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对于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和罕见重大疾病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五、承办服务
  (一)招标承办。我市从省医改办招标确定入围的5家承办全省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选定2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全市大病保险业务。
  (二)合同管理。根据省医改办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市人社局与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签
订承办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一个合同期限为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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