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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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09
【字 号】宜府办发[2012]88号
广东最美海滩排名【施行日期】2012.08.09
庐山旅游攻略二日游费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上海冷门好玩的地方
  《宜昌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隆回天气预报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宜昌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宜昌市共有少数民族人口47.2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1.63%。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的快速推进,包括少数民族人口在内的城市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城市民族工作日益繁重。为更好地服务少数民族众,依法高效管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
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大连周边旅游景点大全排名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促进城市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为目标,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为着力点,建立和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努力开创宜昌城市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宣传教育、平等公正、人性服务、依法管理、团结和谐”的基本思路,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相结合,以建设“一本三化”(以人为本,网格化管理、全程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社会管理创新网络为基础,准确掌握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基本情况,建立少数民族人口基础数据信息系统,探索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机制,健全条块
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的服务与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委协调、相关部门参与、信息资源共享、综合服务到位”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新格局。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少数民族人口信息系统。建立少数民族人口工作信息平台,结合社会管理创新体系建设,以社区为单位,依托社区网格,将少数民族人员基础信息纳入网格员信息采集内容,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逐步将涉及少数民族人员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体性事件以及清真“三食”网点信息等民族事务信息和宗教信息纳入采集范围,构建民族宗教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基础信息系统建成后,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维护,形成市、区民宗部门与街办、社区、网格员联系通畅、便捷高效的民族宗教信息通道,建立起反应灵敏、上下联动、跟踪处理的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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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立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服务机构。在市级设立“宜昌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服务中心”,有关区设立分中心,根据需要在重点街道或社区设立“少数民族服务站(室)”或“少数民族服务窗口”,形成三级立体网络,实行城市民族工作数字化管理和窗口式服务。中心、
站(室)和服务窗口负责提供信息咨询、政策解答、法制宣传、业务办理等服务,承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和现状调查摸底、涉及少数民族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同时负责受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合理诉求,帮助衔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急难救助等。
  (三)开展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发挥市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机制,努力为少数民族众提供服务。由民族工作部门组织召集,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教育、卫生、计生、劳动保障、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形成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急难救助的工作合力,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就医、入学、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
  (四)开展应急维稳工作。由市委政法委、市维稳办、市涉疆涉藏工作领导小组密切配合,按照民族宗教应急维稳工作预案,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纠纷、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市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宗局)负责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落实情况督办,主要对行政服务中心、市直相关部门以及车站、机场等窗口单位落实和服务少数民族众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职责分工
  (一)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及《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信息平台,组织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业务培训,全面掌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建设和规范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体系,认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二)教育部门:负责协调督导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三)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租住区域的治安管理;协助街道、社区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数据采集等工作;预防和打击侵害少数民族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实施救助帮扶。
  (五)司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设立少数民族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六)财政部门:负责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与常住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创业或就业培训;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享受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
  (八)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医疗服务;开展传染病防治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督促妇幼保健单位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进行分级管理;指导妇幼保健院为在本市出生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情况。
  (九)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计生服务与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计生的相关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发放和查验;依法对违反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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