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绿地世纪城分公司与冯俊杰、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 评论:0

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绿地世纪城分公司与冯俊杰、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甘南最美的风景排行【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181号 
【审理程序】宿松县人民政府网二审 
【审理法官】史善军王素芳汤孙宁 
【审理法官】史善军王素芳汤孙宁 
中条山战役【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绿地世纪城分公司;冯俊杰;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绿地世纪城分公司冯俊杰 
【当事人-个人】冯俊杰 
【当事人-公司】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绿地世纪城分公司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蒋春林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赵罡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蒋春林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赵罡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蒋春林赵罡 
【代理律所】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 
万佛山风景区门票价格【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绿地世纪城分公司 
【被告】冯俊杰;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关于涉案劳动关系解除及诉争经济赔偿金问题。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上诉人将其保安业务外包导致争议,上诉人在未就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决定员工全部由外包公司接收,实质系对劳动者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未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解除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梨木台风景区介绍【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自认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劳动关系解除及诉争经济赔偿金问题。被上诉人在
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期间,受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工作管理,并获取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要素和提供劳动的实质性要素,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具备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事由,并履行法定解除程序。本案中,被上诉人陈述系上诉人将物业保安业务外包产生劳动争议而被口头辞退,这与另案中该公司同日未到岗员工李兴保、马文喜、王公廷、权计连、高立新的陈述一致。上诉人在庭审中认可自2019年9月起其将案涉物业保安业务外包,但陈述系被上诉人等人因争议而自行离职,因上诉人对自行离职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本案证据,本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上诉人将其保安业务外包导致争议,上诉人在未就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决定员工全部由外包公司接收,实质系对劳动者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未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解除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二、关于涉案诉争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冯俊杰于2019年5月7日入职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上诉人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未能举证存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正当
理由,依法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798艺术区怎么去【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9:35: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冯俊杰于2019年5月7日到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2200元。2019年8月31日,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以自己管理不善为由,欲聘请安保公司从事安保服务,要求冯俊杰等人由保安公司管理并发放工资。冯俊杰认为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以此理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庭审中亦自认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了,但认为系冯俊杰主动离职。    2019年10月11日,冯俊杰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讼请求。同年10月18日,该委员会作出劳人仲不字〔2019〕第1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同年10月21日送达冯俊杰。冯俊杰于同年10月23日到一审法
院诉讼,一审法院予以诉前调解立案处理。    一审法院另查明,城置物业公司设立于2008年3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设立于2012年12月,为城置物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庭审中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称我们没有提出解除,还是在我们这工作,由保安公司管理,工资我们打款给保安公司2300元一个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应否支付给冯俊杰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冯俊杰于2019年5月入职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未与冯俊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自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8月31日每月向冯俊杰支付二倍工资,即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还应向冯俊杰支付工资6086.7元(按照2200元每月计算2个月零23天)。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称冯俊杰入职时未要求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同时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辞退。用人单位需要对自己在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没有过错而劳动者本身存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冯
俊杰有过错,其该辩称理由亦不予采信。    二、关于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应否支付冯俊杰经济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冯俊杰有权要求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冯俊杰2019年5月到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处工作,2019年8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冯俊杰工作不足6个月,经济赔偿金计算为半个月工资的二倍即2200元。    三、关于城置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对本案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的债务,先以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城置物业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城置物业绿地
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给付冯俊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86.7元、经济赔偿金2200元;二、城置物业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不存在违法解除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第一,被上诉人在民事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称“现冯俊杰要求解除与城置物业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客观上被上诉人起诉时认为,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当然也就不存在上诉人违法解除的事实。第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是否违法解除负有举证责任,被上诉人一审中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是被上诉人在2019年8月31日之后就未到上诉人处工作,系其主动离职。二、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应将责任归结于上诉人,被上诉人是过错方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双倍工资,即还应给付被上诉人工资6086.7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绿地世纪城分公司与冯俊杰、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3民终1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绿地世纪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绿地城市广场瀛海写字楼B座1-112室。
     负责人:武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津津,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林,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罡,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冯存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绿地世纪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俊杰、原审被告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置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城置物业绿地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津津、被上诉人冯俊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林、赵罡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城置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3-06-22 00:53: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3/48780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城置   物业   绿地   分公司   劳动   解除   上诉人   关系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