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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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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金政办发[2006]45号
∙【施行日期】2006.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亚希尔顿酒店(金政办发〔2006〕45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神农架木鱼镇 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使用行为,根据《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金华市区东、西、南至二环路外侧50米绿化带,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区域范围,以及金华双龙风景区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及其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区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规划方案的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定点(规划技术要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及安全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市区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 市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电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建立金华市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长主持,市规划部门召集,市财政、公安、建设、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执法、水利、工商、气象、电业、法制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金华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丁 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期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
第二章 户外广告阵地的出让
第六条 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其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
第七条 下列利用城市空间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其阵地使用权均属拍卖、招标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汽车站、火车站;
(六)公共性公示栏、公示牌、阅报栏等;
(七)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场地(产权人利用自身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空间位置);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非公共阵地使用权出让前,阵地所有人(使用人)应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签订使用协议,阵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扣除出让成本后,按一定比例返还给非公共阵地所有人(使用人)。
非公共阵地户外广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拍卖、招标,2007年12月31日前实施过渡期管理,按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八条 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出让,按照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设置要求,经市规划等部门前置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为3年,电子显示牌(屏)、高炮类广告一般为5年,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可转让,受让方应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双方达成的书面转让协议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户外广告审批受理窗口备案。
第三章 过渡期非公共阵地户外广告出让
第十一条 过渡期内非公共阵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其阵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申请人向规划部门申请,经规划初审同意后,与非公共阵地所有人(使用人)协商一致,由申请人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签订协议出让合同、交纳出让金。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的非公共阵地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暂定为:人民广场、火车西站站前广场周边,沿江绿化带(双龙大桥-宏济桥)两侧,八一街(杭金衢高速公路出入口-环城南路)两侧,宾虹路(八一南街-双龙南街)两侧为每年每平方米100元。其余一环以内每年每平方米75元;一环以外每年每平方米50元。定州市属于哪个市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 市规划部门将拟出让的户外广告阵地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联席会议上履行户外广告审批职能。市规划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户外广告审批受理窗口,根据联席会议的研究意见,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阵地使用权后,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户外广告审批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款凭证;
3、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图纸。
市行政服务中心户外广告审批受理窗口受理后,由市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许可证。
过渡期内非公共阵地上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由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户外广告审批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使用协议;
九寨沟天气预报准吗 3、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图纸。
在申请人签订非公共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协议出让金后,由市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持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向市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依法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金缴入金华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出让金除用于市区户外广告规划编制经费和日常管理经费、阵地占用费、组织拍卖费用等成本性支出外,其余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由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使用者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蚀、腐蚀、锈蚀和陈旧的设施,应当及时维护和修复。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使用者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灾害性天气时实施应急管理,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施安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能。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和使用者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可根据设置年限、造价等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设置期限届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和使用者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