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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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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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津人社局发〔2017〕38号
【施行日期】2017.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天津市委组织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38号
 
各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黄山三日游跟团多少钱
  现将《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委组织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5日
 
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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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笔试工作。
 
第三条  笔试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笔试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笔试工作规范化。
 
第二章  笔试组织准备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成立笔试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本单位党政领导、人事、纪检监察和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笔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笔试工作。
 
第六条  笔试的形式、科目、大纲、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发布时间及方式应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自行组织实施笔试考务的事业单位和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笔试考务的专业机构(以下通称“考试组织部门”)应建立考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与所承担的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场所和设备。
 
第三章  命题
 
第八条  笔试命题应突出选拔性原则,坚持“干什么考什么”,考题题目针对性强,题量适中。
 
第九条  命题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精通本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命题能力。
 
第十条  参与命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与考试组织部门签订保密协议。命题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培训辅导活动,不得泄漏试卷、试题。命题人员名单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命题场所应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安全封闭且相对独立。命题专用设备和资料应由专人保管。命题所用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
 
第十二条  笔试试卷应命制正卷和备用卷各一套。试卷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三条  试卷运送应使用专门车辆,不得使用出租车辆。试卷应由两名以上专人(不含驾驶员)押运,运送途中不得搭载无关人员和物品,不得兼顾办理其他事务。利用火车或飞机运送试卷的,押运人员应随身携带,不得托运。
 
第十四条  试卷交接应在能够确保试卷安全的地点进行,交接双方均不得少于两人。接收方应向试卷交出方提供介绍信和身份证,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交接。交接双方应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
 
第十五条春闺帐暖  试卷应存入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设施和完好的实时电子监控装置。试卷存放期间应有两名以上专人昼夜值班,做好试卷保管情况记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场所。
 
第十六条  试卷分发到笔试现场的过程应由考试组织部门全程监控。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员在考试结束前将试卷、答题卡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考试工作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后立即清点试卷和答题卡,检查考场记录等有关材料,核验无误后密封。考点应于考试结束当天将全部试卷、答题卡等有关材料交回考试组织部门。
 
第十八条  试卷管理各环节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严禁非正式工作人员负责试卷押运、交接、保管、拆封和分发等工作。
 
第五章   笔试组织实施
 
东方绿舟带孩子攻略第十九条  笔试现场应设主考和试卷保管收发、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考试组织部门应选派巡考人员对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笔试现场显著位置应张贴考场规则、分布图和安排表等有关材料。有条件的考试组织部门,应在考点配备身份证鉴别仪、金属探测仪等防范考试作弊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  考场应选择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四周环境安静的场所。有条件的应使用有监控设备的考场。考场内座位应单人、单桌排列,考场入口应标明考场号。标准考场最多安排30名考生。每个考场内至少设2名监考人员,每10个考场至少设一名流动监考人员,监督监考人员的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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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考生考号和监考人员的分派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组织部门应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考试基本程序、考场规则、工作纪律、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等业务方面的培训。考试工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上岗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工作证件。
 
第二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在笔试当日检查确认试卷密封印签完整后启用试卷,发放给考生前,应由考生代表检查试卷密封情况。
  严禁擅自拆封备用试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启用备用试卷,应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由主考和监考人员签字交接,批准启用备用卷及试卷交接情况应以书面形式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如遇试卷失泄密、体性舞弊、数据丢失以及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并上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第六章  阅卷
 
第二十六条  阅卷应选用安静、不易受外界干扰场所,并采取必要的保密安全措施。
  采用计算机阅卷的,应具备局域网环境,计算机数量充足,设备运行正常,局域网不得接入互联网。
 
第二十七条  阅卷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考试阅卷工作经验,所从事的专业应与所阅试卷测查的专业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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