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Obligations and Performance of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Sexual Harassment in Universi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ivil Code
作者: 杨天红[1,2];马晶[3]
作者机构: [1]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400045;[2]华东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 黄河口信息港二手车究中心,上海201620;[3]西南大学教育部-西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重庆400700
金逸国际影城出版物刊名: 复旦教育论坛厦门海底世界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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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 35-41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5期
摘要:为加强校园性骚扰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高校负有性骚扰防治义务.但 当前高校普遍存在将性骚扰防治单纯按师德师风处理的问题,面临未履行性骚扰防治义务的法律
风险.高校性骚扰防治义务包括"建立性骚扰防治体系"和"性骚扰防治措施必须合理"两个维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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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包括性骚扰防治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校内性骚扰防治专项规范、校内性骚扰防治法律及政
策宣传等方面,后者则主要从性骚扰认定标准、性骚扰事实证明标准、性骚扰处置结果判断标准、交叉询问调查方式适用、校内调查与刑事调查之间关系的处理等方面予以判断.同时,为确保 上述义务履行更有效果,高校在性骚扰防治时还须注重案件信息保密和受害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