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李同岩、青海华某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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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同岩、青海华某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巴厘岛的故事韩剧全集在线观看2021.03.12  凤凰古城民宿
案件字号】(2020)青01民终34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宏宁靳玲李娟 
【审理法官】李宏宁靳玲李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树森;李同岩;青海华翔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树森李同岩青海华翔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树森李同岩  泉州清源山门票多少钱
【当事人-公司】青海华翔实业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树森 
【被告】李同岩;青海华翔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平遥古城的特点介绍【指导案例排序】蓟县梨木台
【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先前刘树森与李同岩、华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了刘树森的诉讼请求。后刘树森在申请再审及提请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亦均未予支持。后刘树森在网络上发表的相关不当标题的文章超出了正当评论的范畴,致使李同岩、华翔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刘树森侵犯了李同岩、华翔公司的名誉权。一审法院判决刘树森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删除网络上的相关文章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在先前刘树森与李同岩、华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然有效的情况下,刘树森上诉称其本来是通过诉讼催要债权,但在诉讼中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对原先判决不服,故将相关文章发到网络让大家讨论,其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树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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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4 18:22: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同岩、华翔公司与刘树森曾以买卖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申请再审,现已审理终结,后刘树森提请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未予支持。2016年6月10日刘树森在网络“天涯社区”论坛以“六月的雪2019”为网名注册登记,2019年6月11日11:45,刘树森以“六月的雪2019”为名,在“天涯社区”网络论坛发表标题为《西宁中院丢失案件证据原件导致当事人上百万货款无法追回》的文章,文章主要内容为西宁中院、青海高院、最高法院判决刘树森败诉,西宁中院丢失刘树森证据……,至今点击量196,回复0。同日14:52刘树森又发表标题为《曝光:西宁中院丢失案件证据原件导致当事人上百万货款无法追回》的文章,内容与《西宁中院丢失案件证据原件导致当事人上百万货款无法追回》的文章雷同,至今点击量4038,回复51。2019年6月13日14:05刘树森又发表标题为《曝光:青海西宁有关部门故意丢失案件证据原件导致巨款无法收回》文章,内容与《西宁中院丢失案件证据原件导致当事人上百万货款无法追回》的文章雷同,至今点击量157,回复0。2019年6月22日22:32刘树森发表标题为《曝光:西宁中院、高院两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文章,文章主要内容为:西宁中院、青海高院、最高法院违法办案,
西宁中院法官任宁违法收集证据、丢失主要证据等……,至今点击量374,回复0。2019年6月25日17:38刘树森发表标题为《曝光:青海西宁市华翔公司李同岩、任宁等人涉黑涉恶的报道》的文章,文章内容与《西宁中院丢失案件证据原件导致当事人上百万货款无法追回》的文章雷同,至今点击量629,回复5。2019年6月28日14:04刘树森发表标题为《关于任宁、李同岩等人涉黑涉恶的报道》文章,内容为控告任宁丢失证据、违法办案、枉法裁判,包庇李同岩等……,至今点击量240,回复1。2019年7月3日08:44刘树森发表标题为《关于法官给老赖充当保护伞的报道》的文章,文章内容为一、西宁中院在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申请调取证据情况下,违法调取证据,帮助华翔公司与李同岩,二、西宁中院任宁法官篡改案件调查事实,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三、西宁中院、青海高院违法办案,四、法官任宁故意丢失证据原件。五、法官任宁与李同岩有利益关系,充当李同岩保护伞等等……。至今点击量1792,回复7。2019年7月5日06:06刘树森发表标题为《实名举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任宁徇私舞弊给老赖充当保护伞的报道》的文章,文章内容与标题为《关于法官给老赖充当保护伞的报道》的文章雷同。至今点击量2031,回复4。2019年7月19日23:08刘树森发表标题为《关于法官给老赖充当保护伞的报道》的文章,文章内容与其2019年7月3日08:44发表的标题为《关于法官给老赖充当保护伞的报道》的
文章相同。至今点击量133,回复2。在上述九篇文章中,除在2019年6月25日、6月28日文章标题中有“李同岩涉黑涉恶”、2019年7月3日、5日、19日文章标题中有“给老赖充当保护伞”字样外,所有九篇文章内容中倒没有出现李同岩、华翔公司涉黑涉恶或李同岩、华翔公司是老赖的表述及暗示性语句,也没有明显的其他侮辱、诽谤性言辞,但刘树森在文章的结束处写上了自我认为的“有利益关系”或“利益输送关系”等特指的语句。李同岩、华翔公司在查阅了上述文章后,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刘树森在合同纠纷诉讼中败诉后,自我认为办案法官及法院办案不公,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文章,其中两篇文章标题称李同岩涉黑涉恶,三篇文章标题中有暗示或映射李同岩、华翔公司是“老赖”的言辞,九篇文章的点击量达到九千多次,足以认定涉及面较广,导致李同岩、华翔公司社会评价降低,而刘树森所发表文章的标题有失妥当,超出了正当评论的范畴,故刘树森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李同岩、华翔公司的名誉权。依照法律规定刘树森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刘树森虽有侵权行为,但是刘树森发表的文章只在标题处有“李同岩涉黑涉恶”及暗示、映射李
同岩、华翔公司是“老赖”的言辞,文章内容中并没有明示“李同岩涉黑涉恶”、“李同岩、华翔公司是老赖”的实质性内容及言辞,现李同岩要求刘树森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但是李同岩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树森侵权造成了严重后果及程度,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依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李同岩要求刘树森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华翔公司系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其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刘树森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当日删除其以“六月的雪2019”为名,在“天涯社区”网络论坛发表的《西宁中院丢失案件证据原件导致当事人上百万货款无法追回》、《曝光:西宁中院丢失案件证据原件导致当事人上百万货款无法追回》、《曝光:青海西宁有关部门故意丢失案件证据原件导致巨款无法收回》、《曝光:西宁中院、高院两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曝光:青海西宁市华翔公司李同岩、任宁等人涉黑涉恶的报道》、《关于任宁、李同岩等人涉黑涉恶的报道》、《关于法官给老赖充当保护伞的报道》、《实名举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任宁徇私舞弊给老赖充当保护伞的报道》、《关于法官给老赖充当保护伞的报道》等九篇文章,并向
李同岩、华翔公司出具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的道歉信。二、驳回李同岩、华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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