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刚与滑县公安局治安处罚复议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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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刚与滑县公安局治安处罚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公安  治安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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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豫05行终1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阎丽杰段新武丽霞 
【审理法官】阎丽杰段新武丽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玉刚;滑县公安局;安阳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马玉刚滑县公安局安阳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马玉刚滑县公安局 
【当事人-公司】安阳市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龙虎山四大天师行终字 
【原告】马玉刚 
【被告】滑县公安局;安阳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结果是维持滑县公安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马玉刚对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无异议,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诉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滑县公安局是否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东南亚有哪几个国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行政拘留拘留户籍所在地证人证言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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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2 19:13:56 
马玉刚与滑县公安局治安处罚复议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05行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刚,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滑州路北侧文明大道西。
     负责人郝昌斌,政委。
     出庭应诉负责人李华,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子年,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常卫,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某某。
     法定代表人袁家健,市长。
     委托代理人朱艳君,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马玉刚因诉被上诉人滑县公安局、安阳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
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行初1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玉刚,被上诉人滑县公安局的负责人李华及委托代理人赵子年、陈常卫,被上诉人安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艳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网红打卡景点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滑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6日对马玉刚作出滑公(枣村)行罚决字〔2019〕1084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9年6月25日,滑县四间房乡政府城管大队工作人员马玉刚、赵勇、刘志存、王献军等人同枣村乡政府城管大队工作人员张清华、胡守兵不按照规定去省民政厅、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反映其退伍后待遇问题,经政府工作人员劝返不积极配合,马玉刚的越级上访行为使政府正常工作受到影响,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给予马玉刚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马玉刚不服,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安政复决〔2019〕70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滑县公安局作出的滑公(枣村)行罚决字〔2019〕10840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马玉刚系滑县1999年机构改革时四间房镇政府精简分流人员,现为滑县四间房镇城管大队工作人员。2018年3月4日,滑县公安局以马玉刚于2018年2月25日在郑州上访过程中违反了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为由,对马玉刚予以训诫;2019年4月1日,滑县公安局四间房派出所以马玉刚于2019年3月31日在滑县人民政府上访过程中违反了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为由,对马玉刚予以训诫。2019年6月25日,马玉刚同张清华、胡守兵、刘志存、王献军等八人去河南省信访局、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反映其退伍后待遇问题。2019年6月26日,滑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马玉刚作出滑公(枣村)行罚决字〔2019〕10840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马玉刚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马玉刚不服,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安政复决〔2019〕70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马玉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滑县公安局依法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一)扰乱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滑县公安局认定马玉刚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有违法行为人马玉刚本人的陈述,四间房镇政府关于马玉刚等六人违法上访、扰乱单位秩序的情况说明,刘风昌、贾丙垚、周永超等人的情况说明,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县乡镇改革99分流人员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滑县信访局证明、滑县公安局四间房派出所对马玉刚训诫书等证据予以支持,马玉刚本人在询问笔录中也明确认可“我去郑州了,去了郑州退伍军人事务部,反映我们退伍兵待遇不好,有些待遇没有落实,我们去反映反映看看能落实不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去了没有到)、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们就去省里上访了",滑县公安局认定相关事实的主要证据确实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一致,可以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同时,滑县公安局对马玉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滑县公安局对马玉刚作出的滑公(枣村)行罚决字〔2019〕10840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马玉刚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安阳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实体、程序及法律适用亦并无不当。对马玉刚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驳回马玉刚要求撤销滑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6日对其作出的滑公(枣村)行罚决字〔2019〕1084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二、驳回马玉刚要求撤销安阳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安政复决〔2019〕709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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