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中心小学、张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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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中心小学、张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6 
【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50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学超宁宁林荣峰 
【审理法官】杨学超宁宁林荣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中心小学;张孟 
【当事人】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中心小学张孟 
【当事人-个人】张孟 
【当事人-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中心小学 
【代理律师/律所】龚光洪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蒋丽萍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马晓亮辽宁壹德咏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龚光洪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蒋丽萍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马晓亮辽宁壹德咏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龚光洪蒋丽萍马晓亮 
【代理律所】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辽宁壹德咏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亚龙湾国际玫瑰谷简介【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中心小学 
【被告】张孟 
【本院观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上诉人张孟于2015年11月入职,至2018年2月26日生产,其产假应当至2018年8月17日,但依据日常生活经验,中心小学在此时处于暑假期间,学生秋季开学时间一般为9月1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上诉人未能证明教师暑假结束时间,本案中应当以被上诉人张孟主张的2018年8月27日为老师假期结束时间,张孟自产假结束后再未向上诉人中心小学提供劳动,亦未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中心小学亦未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原审判决认定双方间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处于中止状态并无不当。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我国已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女职工产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按照用。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亚布力滑雪攻略
【本院认为】山东省地图全图高清版大图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双方间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二、中心小学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2月后至其未正常到岗工作期间的工资;三、中心小学是否应当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四、中心小学是否应当支付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孟于2015年11月入职,至2018年2月26日生产,其产假应当至2018年8月17日,但依据日常生活经验,中心小学在此时处于暑假期间,学生秋季开学时间一般为9月1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上诉人未能证明教师暑假结束时间,本案中应当以被上诉人张孟主张的2018年8月27日为老师假期结束时间,张孟自产假结束后再未向上诉人中心小学提供劳动,亦未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中心小学亦未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原审判决认定双方间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处于中止状态并无不当。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我国已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女职工产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应按照
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诉人中心小学未为被上诉人提供生育保险,应当按照产假前被上诉人张孟的工资标准支付2018年2月至其未正常到岗工作期间的工资,原审判决中心小学支付工资19793.1元,张孟未提起上诉,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支付的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被上诉人张孟于2015年11月入职,上诉人中心小学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因被上诉人张孟未能在2016年10月后一年之内向上诉人主张此项权利,其于2019年8月就此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对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针对第四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上诉人张孟与上诉人间不属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诉请上诉人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中心小学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辽0293民初355号民事判
决第一项;    二、撤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辽029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张孟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中心小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3: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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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原告进入被告处担任英语代课老师,工资为3000元/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1月24日均按月向原告支付了工资。至此,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过工资。    2018年1月18日,被告学校开始放寒假。2018年2月26日,原告入住大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生子,并于2018年3月4日出院。原告自2018年2月起再未到被告处工作。    另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旅劳人仲裁字【2019】第0208号仲裁裁决书。现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系难产,产假应顺延至2018年8月30日。而被告认为原告产假
于2018年8月17日期满是毫无争议的,且该期间亦已包含了原告因难产增加的天数,不应再延长其产假时间。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173天产假期间已经包含了因其难产而增加的15天,并且原告也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其具有另行延长产假事由的其他证据,故对原告主张其产假应延长至2018年8月30日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描写西湖的古诗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双方的劳动关系由原、被告何方何时解除;二、原告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心小学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孟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张孟于2018年2月26日生产,产假至2018年8月17日期满,张孟应当于2018年8月18日上班,其既未上班亦未请假,应当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18条的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故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8月18日解除。2.原审法院适用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因与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冲突而失效,且本案中张孟是不持有事业编制的体制外人员,不能适用上述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此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张孟于2019年9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法院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
上诉人中心小学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优秀展览展厅设计案例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中心小学、张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2民终50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中心小学,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晨曦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光洪,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萍,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亮,辽宁壹德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旅顺口区长城中心小学(以下简称中心小学)因与被上诉人张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辽029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中心小学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孟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张孟于2018年2月26日生产,产假至2018年8月17日期满,张孟应当于2018年8月18日上班,其既未上班亦未请假,应当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18条的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故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8月18日解除。2.原审法院适用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因与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冲突而失效,且本案中张孟是不持有事业编制的体制外人员,不能适用上述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此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张孟于2019年9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法院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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