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灵红、林挺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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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灵红、林挺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0 
【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26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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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灵红;林挺鹏 
【当事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灵红林挺鹏 
【当事人-个人】沈灵红林挺鹏 
【当事人-公司】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季雪颖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季雪颖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季雪颖 
【代理律所】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沈灵红;林挺鹏 
【本院观点】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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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685元,由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
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52:20 
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灵红、林挺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26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现代花园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黄允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雪颖,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一日游哪里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霞,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灵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挺鹏。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沈灵红、林挺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4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685元,由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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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胡玲玲
审 判 员 陈旻尔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汤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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