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叶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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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叶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
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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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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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12.22
【案件字号】(2020)闽07民终13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夏雯吴彦瑾刘冬龙
【审理法官】夏雯吴彦瑾刘冬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叶丽珍;康健梅
【当事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叶丽珍康健梅
【当事人-个人】叶丽珍康健梅
【当事人-公司】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玉琴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北京免费的大型公园
【代理律师/律所】黄玉琴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玉琴
【代理律所】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叶丽珍;康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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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叶丽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廊坊旅游攻略一日游【裁判结果】准许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计3935元,由上诉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4:08:36
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叶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民终1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传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琴,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丽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生。
原审被告:康健梅。
上诉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丽珍及原审被告康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3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北海买房后悔的原因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叶丽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计3935元,由上诉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雯
审判员吴彦瑾
审判员刘冬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崔志强
书记员郑瑞颖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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