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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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4.24
【字 号】南政综〔2017〕107号
【施行日期】2017.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综〔2017〕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南平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南平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6〕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依法改革、便民高效和真实准确原则,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客观真实反映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南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佛像图片大全109张
  第三条 简易注销包括:依申请注销登记和强制注销登记。依申请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经营者申请或委托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程序;强制注销登记是对具备特定情形、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强制注销。
  第四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暂不实行简易注销。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基层所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开展经营活动或营业执照遗失的可依申请办理简易注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人经营的,由经营者本人在签名栏中签字。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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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八条 申办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依申请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注册官一人办结制。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予以强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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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登记机关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超过一年以上,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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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收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前置许可证件,或者前置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的通知后,责令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
  (四)政府发文公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五)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六)2011年11月1日前注册登记,持有有效期限为4年旧版营业执照,至今未换照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依据第十条强制注销的,登记机关应填写《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登记表》并收集以下相关证据。
  (一)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收集相关部门和单位(民政、医疗、公安、村居委会等)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原件或复印件;
  (二)连续两年未申报年报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登记机关标注为经营
异常状态超过一年以上,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以登记系统及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福建)所反映的信用监管记录作为依据;
  (三)在收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前置行政许可,或者前置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通知后,责令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收集行政许可部门的通知、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通知及送达或无法送达的证明材料;
  (四)政府发文公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有政府文件或公告复印件;
  (五)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应提供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2011年11月1日前注册登记,持有有效期限为4年旧版营业执照,至今未换照的,应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受理人员应备注该个体工商户为2011年11月1日后未换照经营户。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前,应将拟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在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当事人或
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由登记机关进行复核。公示期结束后,登记机关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作出强制注销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通过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并宣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被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再作为存活数据进行统计,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三条 被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举证其持续经营的,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注销,因第十条第(一)、(三)、(四)(七)项情形强制注销的除外。
  经营者申请解除强制注销,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解除强制注销申请表》。登记机关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解除强制注销的决定,并通过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准予解除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恢复为存活状态。原字号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新的字号。
  第十四条  强制注销和解除强制注销登记实行注册官“一审一核”办结制。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大连风景图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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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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