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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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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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17
九寨沟景区旅游攻略自助游【字 号】三府〔2016〕127 号
【施行日期】2016.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
 
三府〔2016〕127 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
 
三亚市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为做好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三府〔2015〕194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5〕269号)有关规定,结合海坡自然村实际,现制定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如下:
  一、安置对象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原籍村民。指祖籍在海坡自然村,是海坡自然村的常住人口,具有海坡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村民组织法》和《国家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政策,由海坡村委会审定,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复
核,报天涯区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二)转户村民。指户籍关系转户在海坡村委会,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具有海坡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海坡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指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海坡自然村(户籍未落户海坡自然村的,不享受安置),具有海坡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海坡自然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四)外嫁女。指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外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府〔2013〕214号)的规定,具备原海坡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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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外出工作人员。指原是海坡自然村村民,因工作原因户籍不在海坡自然村,但在本
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在海坡自然村具有相对独立房屋产权,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六)其他情形人员。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海坡自然村有自有住房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1.1997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具有海坡村委会农业户籍,不具有海坡村委会第二轮土地承包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2.具有海坡自然村非农业户籍且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有证,且户籍与土地登记权人相一致)的人员;
  3.有海坡自然村非农业户籍但不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无证)的,或无海坡自然村户籍但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无户有证)的人员。
  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海坡村委会调查、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区政府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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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征收补偿
  对征收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仅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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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一)~(五)类安置人员,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户每人“60+10”的标准(即户籍人口每人60平方米居住面积+10平方米商业面积)进行补偿,其中,将10平方米商业面积折算为25平方米居住面积,即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5万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根据现有居住房屋面积的大小,按以下类型实施: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按置换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5万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③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有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按置换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5万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黑龙江最新通知今天  (4)其他附属物按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青苗按照三府〔2011〕20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2.对第(六)类安置人员,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参照三亚市限价商品房的价格,按照
每户安置房屋面积120平方米、每平方米64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根据现有居住房屋面积的大小,按以下类型实施:
  (1)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扣除安置房屋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 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的标准补偿。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有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 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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