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耒阳市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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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耒阳市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2 
【案件字号】融创水上乐园(2021)湘04民终13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易积庆陈忠唐崇高贺清生何闰英 
【审理法官】易积庆陈忠唐崇高贺清生何闰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耒阳市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毅 
【当事人】耒阳市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毅 
【当事人-个人】段毅 
【当事人-公司】耒阳市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耒阳市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西江千户苗寨自驾攻略段毅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耒阳市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耒阳市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32:44 
上诉人耒阳市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4民终13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克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衡阳市石鼓区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耒阳市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481民初7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向上诉人耒阳市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短信送达了传票,通知其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时到本院参加询问、调查。而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7月旅游推荐国内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耒阳市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耒阳市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安岳县
审 判 长 易积庆
审 判 员 陈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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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贺清生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梅艳伶秦皇岛旅游住宿攻略
书 记 员 王林华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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