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火根与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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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火根与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3 
承德疫情最新消息今天封城了【案件字号】(2020)皖02行终1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万荣徐琳查鹏 
【审理法官】汪万荣徐琳查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秦火根;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 
【当事人】秦火根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 
【当事人-个人】秦火根 
【当事人-公司】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秦火根 
【被告】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 
【本院观点】上海新天地购物中心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拘留拘留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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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聚集的活动……"本案发生时间为2020年2月,全国正大力防控新冠××,为进一步做好预防、控制工作,芜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全市小区、村组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入管理的通告》,要求出入小区需持有《出入证》。上诉人秦火根因未持有涉案小区出入证而要求进入小区,与小区保安发生冲突的行为即属于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上诉人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本案的审理对象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
定、命令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故关于上诉人称打人者未予处罚,其已花费万余元医药费的上诉请求则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被上诉人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具有可撤销之情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秦火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杭州西溪湿地公园攻略2021-11-02 03:46:0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20年2月9日零时52分,马塘派出所接到柏庄郦城保安张志刚报案,称在柏庄郦城小区东门,保安被业主用手打了,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马塘派出所受理该案后,对其依法进行传唤,经调查证实:2020年2月9日零许,柏庄郦城保安张志刚因秦火根进入该小区没有出入证而不允许其进入,从而发生肢体冲突,秦火根用拳头多次欧打张志刚头部,张志刚在将秦火根按在地上控制过程中秦火根鼻子受伤,秦火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较重。综上,芜湖市公安局弋
江分局对秦火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经过受理、调查、告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芜弋公(马)行罚决字[2020]第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秦火根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决定。现上述行政拘留处罚已暂缓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为防控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芜湖市人民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应急指挥部于2020年2月7日发布《关于加强全市小区、村组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入管理的通告》,明确要求小区居民进出所居住的小区,要持该小区的《出入证》,方可入内。而原告在没有持该小区《出入证》的情况下,和小区保安也即防疫人员,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严重违反了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对秦火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对秦火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受理后,经调查、告知、复核、审批等程序,后对秦火根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故对秦火根要求撤销芜弋公(马)行罚决字[2020]第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请,原审不予支持。而秦火根在和小区保安发生冲突,导致受伤的结果,可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秦火根的
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秦火根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秦火根上诉称,被上诉人未充分考虑上诉人的证据、证言,以和稀泥的方式判决有失公平、公正。被上诉人的证据材料弄虚作假,一审法院未公正判决。上诉人受伤严重,已花费一万余元医药费,而打人者未予处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审理对象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故关于上诉人称打人者未予处罚,其已花费万余元医药费的上诉请求则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秦火根与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02行终1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火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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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鲁港新镇澛港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00003013018L。
     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水恒清,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成脉,该单位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火根与被上诉人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0)皖0203行初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20年2月9日零时52分,马塘派出所接到柏庄郦城保安张志刚报案,称在柏庄郦城小区东门,保安被业主用手打了,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马塘派出所受理该案后,对其依法进行传唤,经调查证实:2020年2月9日零许,柏庄郦城保安张志刚因秦火根进入该小区没有出入证而不允许其进入,从而发生肢体冲突,秦火根用拳头多次欧打张志刚头部,张志刚在将秦火根按在地上控制过程中秦火根鼻子受伤,秦火根涉
昆山锦溪古镇简介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较重。综上,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对秦火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经过受理、调查、告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芜弋公(马)行罚决字[2020]第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秦火根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决定。现上述行政拘留处罚已暂缓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7-11 23:21: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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