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哲繁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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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哲繁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内01行终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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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白哲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昝艳霞 
【当事人】白哲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昝艳霞 
【当事人-个人】白哲繁昝艳霞 
【当事人-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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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林宏飞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宏飞 
【代理律所】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白哲繁;昝艳霞 
【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赛罕区分局具有作出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扣押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赛罕区分局具有作出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呼市公安局具有对赛罕区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白哲繁用水泥块将艾炙店厨房玻璃砸烂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赛罕区分局依据白哲繁询问笔录、昝艳霞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对白哲繁处行政拘留五日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白哲繁主张事发后已经调解,不应予以处罚的上诉理由,因白哲繁提交的录音材料只能证明调解过程,并不能证明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且在2017年8月1日11时昝艳霞的询问笔录中,昝艳霞明确表示不同意
调解,故关于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白哲繁主张受案程序不合法的问题,赛罕区公安局中专路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所作的询问笔录是对案情的初步了解,符合受理条件后作出受理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白哲繁称赛罕区分局在询问和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尽到有效的告知义务的问题,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虽然没有白哲繁签字,但办案人员已在其上注明拒签,并签字证明,且有视频佐证,符合程序规定。白哲繁称系蒙古族,对汉字不能真正的理解其意、认识其字,但在白哲繁的询问笔录中白哲繁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所说的相符”,并签字确认,能够证明白哲繁理解汉语文字,赛罕区分局已经充分的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关于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呼市公安局在受理白哲繁复议申请后,依法作出呼公复决字(2017)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赛罕区分局作出呼公赛(中专)行罚决字(2017)1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阿拉斯加【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白哲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6:49:24 
白哲繁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内01行终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哲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飞,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华伟,该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山,该分局中专路派出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佳,该分局法制大队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毛宝锋,该局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朝熹,该局法制支队民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该局法制支队民警。
     原审第三人:昝艳霞。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哲繁因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行初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依法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白哲繁居住于呼和浩特市××区,因第三人昝艳霞经营的位于该单元102号艾炙店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烟雾问题,白哲繁认为已影响到其居住生活,双方由此产生纠纷。2017年7月30日13时许,白哲繁将102号艾炙店厨房玻璃用水泥块砸烂。后昝艳霞向赛罕区公安局中专路派出所提出报警,并提交了书面报警材料。赛罕区公安局中专
路派出所接警后分别对白哲繁、昝艳霞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及受案登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以下简称赛罕区分局)于2017年8月1日作出呼公赛(中专)行罚决字(2017)1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白哲繁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依照相关送达程序向白哲繁及其妻子陈远进行了送达。白哲繁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呼市公安局)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呼公复决字(2017)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赛罕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发布于:2023-07-15 10:40: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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