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崔瑞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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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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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窦王岭景区门票多少钱2020.08.19 
【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17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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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学院教务系统【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呼和浩特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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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崔瑞平 
【当事人-公司】呼和浩特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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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呼和浩特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崔瑞平 
【本院观点】本案中博地公司自认崔瑞平于2018年8月1日入职,双方客观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博地公司主张2018年8月1日崔瑞平入职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前劳动关系无效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博地公司自认崔瑞平于2018年8月1日入职,双方客观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博地公司主张2018年8月1日崔瑞平入职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前劳动关系无效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博地公司主张崔瑞平故意隐瞒其未取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及学历构成欺诈的上诉理由,因双方当事人所签订涉案《劳动合同书》中未明确约定要求崔瑞平需具备中级技术职称及一定的学历作为必要任职条件,且崔瑞平亦提交了相应的资质证书,故博地公司主张崔瑞平实施欺诈行为使其
阿联酋航空订票发生错误认识而订立涉案《劳动合同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涉案《劳动合同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博地公司就崔瑞平职称证书真实性的鉴定申请与涉案《劳动合同书》的效力不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如上所述,涉案《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博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依约向崔瑞平足额发放约定工资,且博地公司虽以崔瑞平不能胜任现职工作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崔瑞平,博地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支付崔瑞平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故本院对博地公司主张退还多发的工资、不支付2019年8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博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文发布于:2023-07-15 10:44: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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