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与隋玉玲周景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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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与隋玉玲周景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2 
【案件字号】(2020)内04民终1628号 
上海出发三日游跟团【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国辉陆广华赵杰 
【审理法官】李国辉陆广华赵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隋玉玲;周景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隋玉玲周景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隋玉玲周景利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修晓明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修晓明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修晓明 
【代理律所】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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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隋玉玲;周景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之规定,确定由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是人保赤峰分公司就醉酒驾车属于合同免责条款是否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由此是否应承担涉案保险金的赔付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免责事由第三人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保定疫情最新数据消息【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人保赤峰分公司就醉酒驾车属于合同免责条款是否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由此是否应承担涉案保险金的赔付义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本案中,醉酒驾驶属于法定禁止性情形,作为人保赤峰分公司只须尽到提示义务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其他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人保赤峰分公司提供《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加黑、加粗,有别于其他合同内容,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另,人保赤峰分
公司提供《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已对投保人解释了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后果,且投保人周景利已在投保人声明中书写“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内容,并签字确认,证明人保赤峰分公司将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送达给投保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事实,能够证明人保赤峰分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人保赤峰分公司与周景利约定的醉酒驾车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相关条款发生法律效力,人保赤峰分公司依法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审判令人保赤峰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显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对于本案中超出交强险限额内赔付部分即25947元,应由周景利承担赔偿义务。综上,人保赤峰分公司上诉理由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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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维持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2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隋玉玲赔偿款10258元;    二、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2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隋玉玲赔偿款25947元;三、驳回隋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判令周景利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隋玉玲赔偿款25947元;    四、驳回隋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服务费1239元,评估费5000元,合计668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200元,由周景利承担64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周景利承担,多收取的451.79元应退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3: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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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赤公交一认字(2019)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9年7月2日,周景利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先后与护栏及隋玉玲驾驶的×××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坐高某)相撞,致周景利、隋玉玲、高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周景利负事故全部责任,隋玉玲及高某均无责任。后隋玉玲到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有留观病历、临时医嘱、长期医嘱,证实7月2日在医院,7月5日离开医院,支付费用37
25.67元;隋玉玲为高某垫付医疗费3522.6元。×××号车辆在人财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关于车辆维修费用,隋玉玲提供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一大队委托内蒙古厚大保险公司赤峰分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车辆损失17697元,隋玉玲支付服务费1239元。隋玉玲提供松山区吴老三钣金喷漆门市出具的证明及发票一枚,金额为4000元,证明修复车辆支付劳务费用。    关于隋玉玲主张的车辆损失17697元,其称在修理门市维修车辆时,因在其他几个地方购买配件,当时未能开具正式票据,如果再开票据,还需要交纳税款。人保北京分公司、人保赤峰分公司认为车辆损失系隋玉玲单方委托,数额过高,工时费支出过高,但未申请重新鉴定。    诉讼过程中,隋玉玲申请对涉案×××号出租车自2019年7月2日至7月26日期间的营运损失进行评定,一审法院委托内蒙古宏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内宏评报字(2019)第303号评估结论,营运损失为10250元。隋玉玲支付评估费5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该院在审理高某诉隋玉玲、周景利、人保赤峰分公司、人保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作出(2019)内0402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人保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高某赔偿款1065元(包括误工费389元、护理费326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50元);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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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景利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隋玉玲无责任。隋玉玲现依该认定书主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故本案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之规定,确定由人保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隋玉玲主张的各项费用:医疗费3717.12元、隋玉玲垫付乘车人高某的医疗费3522.60元,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518.86元(129.67元/天*4天)、交通费100元、车辆损失17697元、停运损失10250元,
数额合理,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误工费与停运损失重复,一审法院对于隋玉玲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以上合计36206元,由人保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0258元,其中医疗费限额内7639.72元,伤残赔偿限额内618.68元,财产损失限额内2000元;由人保赤峰分公司赔付25947元(包括车辆损失15697元与停运损失10250元)。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隋玉玲赔偿款10258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隋玉玲赔偿款25947元;三、驳回隋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3-07-15 10:45: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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