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木石镇人民政府、严永英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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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木石镇人民政府、严永英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7 
绵阳天气预报15天查询【案件字号】实时航班查询(2021)鲁04行终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中海徐宝芬张昌民 
【审理法官】孙中海徐宝芬张昌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滕州市木石镇人民政府;严永英 
【当事人】滕州市木石镇人民政府严永英 
【当事人-个人】严永英 
【当事人-公司】滕州市木石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刘东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颜泰峰山东鲁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东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颜泰峰山东鲁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东颜泰峰 
【代理律所】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山东鲁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滕州市木石镇人民政府 
【被告】严永英 
【本院观点】香港旅游最新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并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并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据上述规定,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原审判决据此确认上诉人逾期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作出书面答复,并无
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滕州市木石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10:17:1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严永英于2020年7月9日通过特快专递向木石镇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其与丈夫李存朴位于滕州市木石镇木石三村18号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所涉及的征收、拆迁主体,征收政策、补偿标准、补偿款明细、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补偿款的支付、领取的实际情况及原始凭证等相关信息,并说明了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及要求信息回复的邮寄方式和代收人等。木石镇政府于2020年7月12日收到严永英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但未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仅在其提供的枣庄市12345政务承办单上显示8月27日已进行电话答复。严永英于2020年10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木石镇政府称严永英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涉及严永英之女李雪梅的个人隐私,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并提供了李雪梅的书面材料,对此严永英不予
认可。木石镇政府亦无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已对严永英履行了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说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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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木石镇政府收到严永英申请后20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且未依法履行法定告知或说明理由义务,其逾期后作出答复的行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木石镇政府对严永英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逾期作出答复的行为程序违法;二、责令木石
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严永英的申请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木石镇政府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木石镇政府上诉称,一、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上诉人按照信访事项已对其进行了回复。上诉人申请公开信息的产生是基于上诉人与滕州市木石三村村委会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关系,信息均由木石三村掌握。上诉人仅是向木石三村村委会提供拆迁档案存放场所,并非上诉人基于行政管理职能获得,而是基于与木石三村村委会之间的档案代管关系获得的,不是政府信息。上诉人按照处理信访事项的流程,通过12345政务明确告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村委会,可以到木石三村村委会了解办理。二、被上诉人对其想要获得的拆迁信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其以上诉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系滥用诉讼权利。首先,被上诉人所要求提供的信息,其作为家庭一员完全可以向其他家庭成员咨询获取,亦可向木石三村村委会要求提供。其次,在木石三村村委会主动提出向其提供其所要的拆迁信息,其诉求完全可以满足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基于发泄对拆迁的不满,执意提起行政诉讼,目的是给上诉人造成负面影响。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甘南天气预报
滕州市木石镇人民政府、严永英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鲁04行终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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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木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木石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81004317806N。
     法定代表人马骉,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永英。
     委托代理人颜泰峰,山东鲁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滕州市木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木石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严永英政
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行初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3-07-16 00:24: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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